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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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如果雙方簽訂了有效的《決算協議》,則工程價款應該依據決算協議進行認定。
那么,如果決算協議存在惡意串通且結算價畸高,法院會如何認定工程價款呢?
最高院在《沁陽市連啟鋼構建安有限公司、河南省東徠信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惡意串通及價格虛高的事實成立時,僅依據《決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基礎。法院應重新查明已完工程應付價款,并依法處理。
最高院認為,
史祥云與東徠信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秋來的通話錄音內容顯示,史祥云作為連啟鋼構公司的代理人在簽訂《決算協議》時就收取好處費并壓低工程款事宜與張秋來存在溝通。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蓬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PYJD2015-001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造價即使扣除異議項目造價仍超出《決算協議》確定的金額與東徠信勞務公司已付款金額之和。
在此情形下,僅僅以涉訴《決算協議》來認定工程價款,依據不足。
本案中,應當查明連啟鋼構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應付價款以及其與東徠信勞務公司結算中就價款形成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依法處理本案。
最高院案例明確了“形式結算”不能對抗“實質造價”的裁判規則。即使存在經雙方簽字的《決算協議》,若存在惡意串通或價格顯失公平等情形,法院仍可啟動實質審查,通過司法鑒定等方式還原真實造價,避免權利人因他人惡意行為而遭受損失。
周軍律師提醒,當發現決算協議存在惡意串通且結算價明顯不合理時,當事人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如雙方惡意串通的溝通記錄、資金往來憑證等,依法主張協議無效并請求重新核定工程價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借助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更好地應對復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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