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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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訴。
實踐中,當事人提確認之訴的訴求各式各樣,其中確認還款有效、確認借款金額和利息、確認自己為實際施工人等。
那么,當事人能否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自己為實際施工人?
最高院在《楊澤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政府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確認之訴的客體限于法律關系,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系。而對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認定,是對 “無效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 的認定,屬于對事實關系的認定。
最高院認為,
一般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不能成為民事訴訟確認之訴的確認對象,當事人不能就某一事實提起確認之訴。當事人如認為其系某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資質借用合同關系、轉包關系、違法分包關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無權請求確認其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民事訴訟基礎理論,單純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并不屬于確認之訴的審查對象。在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認定,源于資質借用、轉包、分包等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所形成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
因此,楊澤溪和金房集團僅以事實狀態(tài)為依據,請求法院確認其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訴訟主張,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確認之訴的受理條件與對象范圍,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
最高院對確認還款有效、確認合同未實際履行、確認實際借款金額、利息等訴訟請求的案例中持同樣觀點:
1.確認還款有效
《西安市三方工貿股份有限公司等訴西安翔越科工貿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裁判要旨:因確認之訴在于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體是法律關系,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系。
三方公司請求確認向翔越公司還款688萬元有效的訴訟請求屬于事實和事實關系,不屬于訴的內容,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原審裁定駁回三方公司的起訴并無不當。
2.確認合同未實際履行
《呂利軍與王候美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再審案》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確認之訴應當限于對法律關系的確認。
本案中,呂利軍關于確認王侯美、徐曉鵬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的訴訟請求,系主張對事實的確認,不符合確認之訴的性質和基本要求;
3.確認實際借款金額和利息
《黃華、陳文端企業(yè)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確認之訴專注于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其對象為法律關系,不涉及純事實或事實關系。若只請求確認其實際借款金額及按約定計算的利息,此等請求涉及事實及事實關系,不屬于訴訟標的,因而不屬人民法院審理之范疇。
周軍律師提醒,通常情況下,確認之訴專注于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其對象為法律關系,不涉及純事實或事實關系,否則起訴會被駁回。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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