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東漢建武三年(27年),一尋常日子,居延縣令收到了一份民事訴訟書。
原告有些特別,是甲渠(位于居延縣外,防備北方匈奴人的一道工事)侯官的一把手粟君。
被告則更加離奇,是當地一位66歲的老農民寇恩。
據粟君所言,這寇老兒竟然黑了他8萬錢和一頭黑牛,還一直拒不歸還!
粟君的官階與居延縣令相等,竟然讓一個平民老賴訛上了?!
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
縣令一聲令下,如狼似虎的衙役們便將寇恩拎小雞似的提溜上堂來。
02
可根據寇恩的供述,真相卻完全掉了個個兒。
事情,還得從去年的十二月份開始說起。
先是寇恩的兒子寇欽給粟君抓了三個月的魚,而粟君自己又吃不了那么多,便讓自己手下的小兵華商、周育兩人,將其中的5000條魚給賣掉。
可華商和周育兩人臨時有事去不了,但領導是萬萬不能得罪的,哪天粟君心情不好,扔過來兩雙小鞋怎么辦?
好在辦法總比困難多,華商從家里牽來一頭八歲多的黃牛,另外又拿了15石苞谷;
周育也有養學樣,貢獻出了一頭五歲多的黑牛,另附苞谷40石。
雖然他倆不出力,可看在這么多東西的份上,粟君也不好說什么,便叫來寇恩幫他走一趟。
兩人事前約定,這趟外出賣魚,寇恩所得報酬是那頭8歲的黃牛,外加27石苞谷,還有工錢。
但有個條件:5000條魚必須賣到40萬錢的價格,如果賣不到,就得寇恩自己往里補差價賠錢。
雖說補差價這事兒有點風險,但由于粟君已經提前把黃牛和苞谷都預支給了寇恩。
對于寇恩來說,這趟賣魚之旅約等于無本萬利,自然沒有不接的道理。
臨行之前,還有一段小插曲:
粟君找到寇恩,說黃牛太瘦,運力不行,讓寇恩換頭黑牛去拉車干活。
換牛也沒毛病,畢竟路上趴窩也是個麻煩事,他想都沒想便答應下來。
03
可是,等寇恩開始賣魚時,他才發現,事情并沒有想像的那么樂觀。
一個很直接的問題:
5000條魚根本賣不到40萬錢!
費了老鼻子勁兒,還把黑牛給賣了,東挪西湊,才勉強搞到了32萬錢交給了粟君的老婆。
這也就是粟君狀紙上欠賬的由來。
可寇恩對于這8萬錢+一頭牛的債務,卻有不同的解釋:
1、 兒子在粟君家幫忙的這三個多月,工錢是一個大子兒都沒有;
2、 自己在交還魚錢之前,另外在驛站(古代驛站有菜市場的功能)買了24000錢的糧食和肉,也一并送到了粟君家,這一筆也能抵債;
3、 那頭黑牛原本就是粟君拿黃牛替換下來的,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作是自己的勞動所得,所以不存在倒欠一頭牛的事兒;
4、 辛苦賣魚20多天以來,所有吃喝住行費用都是自己掏的,粟君也是一個大子沒給。
寇恩很冤,把自己全家人的勞動所得全折進去,明明已經完全夠得上抵債,可粟君還是一扭臉把自己告上了縣衙。
看到這里,各位看官老爺應該都明白了,實際上粟君從頭到尾什么都沒有付出。
只是仗著他自己當官的權勢,把成本全部分攤,但是好處,他一人全吃掉。
來縣衙告狀,也是仗著自己是官場中人,料想縣令會賣自己的面子,官官相護,將寇老兒最后的一點兒剩余價值榨干。
04
可現實卻大大出乎粟君的意料,縣衙并沒有給粟君開后門,直接行文給驛站,核實了寇恩那15000文的肉錢,又傳召了寇欽和一干人證,進一步確認了工錢和牛的問題。
最后做出判決,要求粟君立刻償還40萬錢之外的所占款項。
本來準備繼續大撈一筆的粟君惱羞成怒,沒想到縣令竟然如此“不上路子”,便又通過“走后門”,將官司轉移到自己的上級單位肩水都尉府,再通過都尉府出面向居延縣令施壓。
按行政序列,肩水都尉府也算是居延縣的上級,粟君得意洋洋:小樣,這次,還不穩穩拿捏你們?
居延縣令接到通知,并不敢怠慢,迅速啟動重審程序。
在進一步核實本案的來龍去脈,再三確認先前所做判決與實情相符,這位正直無私的縣令開大了:直接越級上報,將粟君的公職給開掉了!
05
這件案子,并不見諸史料,而是在1974年8月份,出土于居延漢代甲渠候官遺址(今內蒙古額濟納旗吉日嘎郎圖嘎查呼欽浩特),編號第二十二號房屋內的居延漢簡,篇名為“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全篇記事共有36枚竹簡。
原文如下(部分節略,太長不看系列):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
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已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
恩辭曰:潁川昆陽市南里,年六十六歲,姓寇氏。
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當為候粟君載魚之觻得賣。商、育不能行。
商即出牛一頭,黃、特、齒八歲,與它谷十五石,育出牛一頭,黑、特、齒五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谷卌石,凡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當載魚就直。
時,粟君借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觻得,賈直:牛一頭、谷廿七石,約為粟君賣魚沽出時行錢卌萬。
時,粟君以所得商牛黃、特、齒八歲,以谷廿七石予恩顧對直。
后二、三當發,粟君謂恩曰:黃、特、微庾,所得育牛黑、特,雖小,肥,賈直俱等耳,擇可用者持行。
恩即取黑牛去,留黃牛,非從粟君借牛。恩到觻得賣魚盡,錢少,因賣黑牛,并以錢卅二萬付粟君妻業,少八歲(萬)。
恩糴大麥二石付業,直六千,又到北部,為業(買)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為錢二萬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
恩以負粟君錢,故不從取器物。
又恩子男欽以去年十二月廿日為粟君捕魚,盡今(年)正月、閏月、二月,積作三月十日,不得賈直。
恩從觻得自食為業將車到居延,積行道廿馀日,不計賈直。
時,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與粟君,粟君因以其賈予恩已決,恩不當予粟君牛,不相當谷廿石。皆證也,如爰書。
●右爰書(即判決書)
十二曰己卯,居延令守臣移甲渠候官。候[所]責男子寇恩事,鄉口辭,爰書自證。寫移書(到)口口口口口辭,爰書自證。須以政不直者法亟報。如律令。 掾黨、守令史賞。
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
06
明代大儒王夫之在《讀通鑒論》里有這么一句論述:“國恒以弱亡,獨漢以強亡。”
漢朝到底強大在什么地方?
這份小到不能再小的法律文書即是一個縮影:
沒有留下名字的居延縣令,作為大漢千千萬萬基層官僚中的一員,能夠堅守底線,使法律的神圣光輝得以捍衛;
寇恩一介百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生存權力,是對司法的信賴;
甚至粟君本人,雖然仗勢欺人,但仍然不敢脫離正規渠道,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逼迫寇恩就范...
這在別的朝代都是不可想象的。
堂下何人?
竟敢以民告官?
先打50殺威棒再說。
《大清律例》: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