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強奸罪的定義,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就算強奸,但恰恰是這個違背婦女意志上存在著巨大的空間,好比是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對于的確違背的情形,務必懲治,但對于誣告的行徑,也需要深思。
據微信公眾號“澳門日報”7月12日消息,內地女子與男同鄉同游澳門,收取報酬提供性服務。因男子突然離開,女子擔心其“走數”,報警誣告對方強奸。
結局是經過調查軌跡和現場視頻,女子和男子是到澳門約炮,并已經談好了價格,但女子心懷鬼胎,誣告強奸,最終被逮捕。澳門警方靠的是什么呢,是常識和常理,不僅聊天記錄可以查詢,兩人還同時外出游蕩,絲毫沒有強迫的跡象,從而得出的結論。
或許,這就是法治的精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絕對不是聽一方說自己被強奸,那就能相信被強奸,從而把男子繩之以法。要知道,強奸是犯罪行為;而有金錢交易的性關系最多是違法行為。
曾經,看到一個法院的案件。說的是這樣一件事,也是女子聲稱自己被強奸。什么情況下,在多人都在的情況下,兩個人在廚房里,且采取的姿勢是站立式。法官在綜合了方方面面的條件之后,最終給出了一個判決,不構成強奸。
法官的理由有兩個:一個是在廚房里,且客廳里還有人,完全可以呼喊;一個是性關系發生時候的姿勢是站立式,如果不是自愿而是強迫的話,完全有理由脫身。且女方并沒有擦傷等情況出現,這樣的一個判決,算是符合法律精神,也讓女方的誣告強奸無地自容。
山西有個訂婚強奸案。盡管已經過了一審和二審。但想起來,總覺得其中必有妖孽。訂婚了,這應該是自愿的吧?給錢了,這也是自愿的吧。唯獨到了房子寫不寫女方的名字上,突然就變卦了,訂婚的人突然就成了強奸犯,這到底是如何一個事件呢?
有的人會說,婚內也不能違背婦女的意志,也不能強迫,的確如此。法律是保護每個人的,任何存在著強迫關系,都不能成立,這無論是婚外還是婚內。同時,有人也戲言,女方要是來硬的,男方沒反應,這是不是也算違背婦女意志?算不算?我不知道??!
從澳門這個事件來看的話,其帶來的啟迪不少,到底是不是誣告,到底是不是違背婦女意志,這都是需要結合證據來看,假如只是憑借一方的說法的話,那就太隨意了,到了一種想怎么樣就怎么樣的境地。
網上看到一個段子:假如去找樓鳳的話,必須見面就得先把錢給了,為啥,因為以防萬一。防止哪些萬一呢,最大的就是怕誣告你強奸。你一旦先把錢給了,這就是嫖資了,沒有犯罪嫌疑,只是違法行徑了。
從誣告被強奸到現實之中的一切來看,在有些時候,被當成弱勢群體保護的越來越強勢,沒有被保護的卻漸漸淪為了弱勢。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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