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黃婷
被陌生男子無故在境外平臺“造黃謠”,家庭受到影響,患上重度抑郁癥,丟了工作,正在還貸的房子也沒能保住,用3年時間積極取證,勇敢維權,法院判賠20萬元,卻沒有收到一分錢……近日,廣西南寧的吳女士在社交平臺上分享了自己的經歷,引發關注。
在網絡時代,“造黃謠”如同無形的利刃,正以隱蔽而迅猛的方式傷害著一些無辜的女性。吳女士的遭遇,正是這場無聲傷害的縮影,也折射出“造黃謠”治理中的多重困境與破局需求。
被惡意造謠后的漫長抗爭
吳女士的人生軌跡,因一場惡意造謠徹底改變。2022年7月的一天,吳女士突然收到十余條微信好友申請,點開后都是“美女,約嗎?”“同城嗎?出來酒店見一見?”等露骨的騷擾信息。其中一人告訴吳女士,有人在國外的社交平臺上發布了關于她的色情邀請信息,配有她的照片和聯系方式。
“那張被用于造謠的照片拍攝于多年前,我穿戴整齊,也從未將照片發至任何社交平臺。”而惡意造謠者黃某,是吳女士素未謀面的陌生人,這讓她至今想不通。
為了維權,吳女士踏上了漫長而艱難的取證之路。因謠言發布于境外平臺,報警后取證和查處難度極大。她沒有放棄,通過反復觀察造謠者在境外平臺的發布內容,鎖定了國內微博上一個內容高度相似的關聯賬號,推測為同一人操作。她將造謠內容截圖、錄屏保存,再次報警并拿到回執。為獲取黃某的真實身份,吳女士創建微博小號,發布契合造謠者興趣的內容,苦等近半年后,終于以“開房”為由誘使黃某透露身份證信息,在確認其到達酒店房間后立即報警,黃某才最終到案。
2023年7月,雙方在派出所達成調解,黃某簽下《治安調解協議書》,承諾在媒體和社交平臺公開道歉,并分階段賠償20萬元,但此后一分未付。因黃某未履行上述調解協議義務,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隨即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可這遠遠無法彌補吳女士的損失。
2023年下半年,吳女士提起民事訴訟。2024年5月,一審法院判決黃某在省級以上報刊公開道歉,并賠償20萬元。黃某不服上訴,南寧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然而判決生效后,黃某仍拒不履行,吳女士在2024年9月申請強制執行。直到2024年12月,黃某才在報紙上發布道歉聲明,承認“發布不實信息、捏造黃色謠言、詆毀吳女士名譽”,但賠償款依舊分文未付。絕望之下,吳女士申請懸賞2萬元征集黃某財產線索,目前在等待法院審批。
吳女士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維權過程中的精神壓力幾乎將她擊垮。于是她在社交平臺上注冊賬號,講述了事情的經過,希望為自己發聲并幫助有類似遭遇的人。她知道:“只要黃某一天未履行賠償義務,這場與‘造黃謠’的抗爭就仍在繼續。”
維權背后的多重困境
吳女士的經歷并非個例,被隨意“造黃謠”嚴重侵擾了受害者的生活,而越來越多的女性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21年,谷小萌取快遞時被偷拍照片,遭偽造“出軌快遞員”聊天記錄廣泛傳播,生活停擺,她積極取證,在律師幫助下以誹謗罪起訴造謠者,該案成為全國首例自訴轉公訴案件,造謠者獲刑。網紅博主小雪2024年被惡意“造黃謠”后,迅速截圖、錄屏,運用“區塊鏈證據保全技術”及公證處公證,臥底“吃瓜群”收集證據,將造謠者送進拘留所并繼續追究其名譽權侵權責任……
這些女性在同被“造黃謠”的抗爭中展現了極大的勇氣,但維權過程背后,每一份證據的固定、每一次法律程序的推進,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更伴隨著維權過程中的二次傷害與精神煎熬。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和四川國朗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斌的分析,進一步揭示了這背后的多重困境。
賈斌認為,吳女士的案件暴露了賠償標準懸殊和平臺監管不力等深層問題。他提到,同類案件中,13歲的劉某遭同年級男生王某編造黃謠在校內散布,身心受創罹患情緒障礙,無奈休學,起訴后獲賠9162.98元。本案20萬元判決雖重,執行落空卻加劇了傷害。“此外,網絡平臺電子證據固定困難,而境外平臺成造謠溫床,也加大了維權難度。”
社會認知的偏差則加劇了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賈斌指出,“造黃謠”利用社會偏見,極易導致受害者“社會性死亡”。“更令人痛心的是,仍有人發出‘受害者有罪論’的刺耳聲音,這背后是社會認知的巨大裂痕。”
在孫志峰看來,治理“造黃謠”現象存在以下難點:首先是網絡環境兼具傳播隱匿性和快速性特點,平臺不主動公開發帖人姓名及聯系方式,被動公開需要法院調查令等大量程序性條件,但是謠言傳播速度極快,幾分鐘的傳播就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傷害,監管難度較大;其次是網絡傳播引發的傷害無法控制和預判,且經濟賠償等手段往往很難真正彌補受害者受到的傷害;最后,網絡侵權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特別是侵犯名譽權案件更是如此,侵權人違法犯罪成本極低。
多方合力斬斷“黃謠”黑手
面對被“造黃謠”,僅靠受害者“勇敢維權”遠遠不夠,需從制度、技術、社會認知多維度構建防護網。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人權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宏認為,不管是刑法、民法典,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于侮辱誹謗他人都有相關規定。為破解網暴案件自訴難、維權成本高,《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對網絡暴力案件中公安機關協助取證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在趙宏看來,社會觀念的塑造很重要。“要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女性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社會各方要提供幫助,別讓她們在維權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而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糾正一些人的一般性觀念——‘造黃謠’不用付出任何法律代價,讓他們知道不能隨意侮辱、物化和造謠女性。”
如果被“造黃謠”該怎么辦?賈斌建議通過錄屏、截圖,申請電子數據公證等方式及時取證,通過要求平臺刪帖、報警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提起民事訴訟多維追責,并及時保存醫療費、誤工證明、心理咨詢記錄等證據鏈。
孫志峰表示,被“造黃謠”的維權手段除了吳女士案中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向平臺或網絡監管部門投訴,要求下線斷鏈。如果達到刑事追訴程度,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如何進一步加大“造黃謠”的治理力度,賈斌期待從制度革新的角度切入,“從刑事立案標準化,到平臺審核強化;從建立謠言溯源機制,到創新執行手段,需要更多的制度性突破。”
孫志峰建議,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網絡造謠侵權作為社會信用負面評價的重要內容,提升侵權賠償額及網絡造謠公權力機關的參與度,大幅增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增加執法和司法人員及結構建設力度,解決“案多人少”的根本矛盾;加大維權環節的宣傳普及力度,允許律師等特定身份人順暢查詢侵權人實名身份及聯系信息等,暢通維權渠道,打破維權障礙,促使更多受害者站出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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