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民四庭耿芳芳:
在不認識你之前咱們無冤無仇,但在你對首次離婚糾紛和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作出不公正裁判后,本案系原告第二次提起的離婚糾紛訴訟,屬于同一糾紛的延續審理,你明顯屬于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你應該依法主動回避,我們再次以新事由申請你回避,網上及信件都在6月3日發出,請依法予以回避;
公民交了訴訟費就和法院有委托關系,委托方就是甲方,法院作為受托方居中裁判機構之一也作為乙方,理應公平公正,甲方是你們的衣食父母,你們要聽從法律的指揮,而不是你指揮法律,你們在離婚糾紛中惡意將我們結婚前財產強行納入審理和分割范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違背事實和法律,如此濫用職權、報復性枉法裁判,你們應退還我們訴訟費,我們可以去找仲裁機構、調解機構也能解決我們的問題;
這幾天連續撥打你們電話不接、不回,你們就是想拖延、掩蓋、搪塞,我們再次要求:
一、必須出具書面的將結婚前財產違法審理強行司法評估的法律依據、事實和理由;
1、在離婚糾紛中惡意將我們結婚前財產強行納入審理和分割范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原審紅橋法院不懂法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不應分割,司法評估決定沒有出具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理由、沒有任何釋法說理,我們要求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未出具司法評估法律依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2、未進行釋法說理(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3、要求書面答復:為何突破法律規定審理結婚前財產?原審紅橋法院同類案件均排除結婚前財產,本案是否存在選擇性司法?
二、必須三方當庭對照錄音錄像還原5月29日下午單獨會談內容、補充完善庭審筆錄;
要求5月29日讓我們走出法庭你單方與李某會談那10來分鐘的談話內容必須納入庭審筆錄,以補充、完善庭審筆錄;請組織三方當庭對照5月29日下午的庭審錄音錄像在2025年6月11日前簽字補充完成;
庭審中原告原同意不評估2016年4月26日結婚前財產,你要求我們離場后,單獨與原告及其代理人會談,構成不規范會見當事人。會談后,原告突然變更意見,要求評估結婚前財產(庭審筆錄第5-6頁)。
- 被告申請調取錄音錄像以查明是否存在脅迫或誘導,你未予回應,違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條關于庭審公開的規定。
該行為:
1、違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規定;
2、構成《法官行為規范》第三十二條明令禁止的"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申請人有權申請調取錄音錄像核實會談內容,但至今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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