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邊的小餐館、社區的便利店、家門口的理發店……個體工商戶宛如城市經濟的“毛細血管”,承載著無數家庭的生計,在繁榮經濟、推動創業創新、方便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當經營者離世后,繼承人能否直接繼承經營權?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繼承人起訴要求繼承個體戶經營權、將餐館營業執照變更至其名下的案件,駁回了繼承人的訴訟請求。
薛某與老李是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李與前妻育有一女小李。2017年,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生前經營了一家餐館,性質為個體工商戶,餐館營業執照登記為老李本人。薛某與小李作為老李的法定繼承人,就餐館登記變更事項產生糾紛。薛某起訴至石景山法院,請求繼承老李名下餐館的經營權,并要求小李配合將營業執照經營者變更至其名下。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本質上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符合《行政許可法》中關于行政許可規定的基本特征。并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具有高度人身依附屬性,作為行政機關頒發給餐館經營者的行政許可,不具有可繼承性,無法直接通過民事裁判的方式實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繼承變更。該案中,老李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屬于行政許可性質,在老李死亡后不得被繼承。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獲得營業執照是準許從事營利活動的必要條件,自然人若想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需要滿足相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并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審查后將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經營并頒發要式文件。
營業執照作為行政機關頒發給特定自然人的一種行政許可,而非具有可繼承性的“財產”,其變更需要經過行政部門審批。若允許法院直接通過判決對經營權予以變更,一方面無法保證繼承人是否滿足應當具備的行政審批條件,違背了行政許可設置的初衷,可能導致市場環境、社會環境處于不可控的風險狀態;另一方面,若存在多個繼承人且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如果允許共同繼承,則個體工商戶性質將發生改變,由此可能引發如何應對經營類型變化,以及如何執行等一系列問題。
為了方便個體戶持續經營、打造更多的“百年老店”,對于遭遇不幸的個體戶家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繼承人通過辦理變更實現繼續經營,避免先注銷再重新注冊登記的繁瑣步驟。
通訊員 肖華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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