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河北浩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河北浩路公司”)的銀行賬戶仍處于凍結狀態。這一行政強制措施始于2020年1月,因招遠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偵辦“柯想”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期已執行),涉及一筆20.7萬元資金流轉至該公司賬戶。盡管2024年7月該局反詐中心調查核實確認,河北浩路公司系合法經營主體,且與“柯想”犯罪事實無涉,但司法程序終結至今,河北企業合法財產權仍未獲恢復。
招遠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的民警在調查核實河北浩路公司時說“柯想”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刑。并沒有認定河北浩路公司參與犯罪,亦未將20.7萬元列為應沒收贓款。
河北浩路公司向辦案機關提交四組銷售單,完整形成207000元貨款的合法性證據鏈。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35條明確:“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三日內解除凍結”;“判決生效后,對未認定為違法所得的財產應立即解封”。
招遠市公安局反詐中心調查核實人員證實:“柯想”已經判決了是幫信罪已經完成歸檔。這意味著自歸檔之日起,延續凍結措施已喪失法律基礎。
這起事件并非個例,部分地方執法存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辦案與利益掛鉤的問題,嚴重損害企業權益、破壞營商環境。
截至發稿前,招遠市公安局未就解凍時限作出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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