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獨生子,父母在南京有多套房產,其中兩套是父母出資購置,與他共同共有。大學畢業后,張某與周某結婚在北京生活生子,種種原因與父母產生隔閡。去年,他要分割父母房產變賣,在北京給孩子買學區房,父母不同意,他與他們對簿公堂。近日,法院審結此案。
張某與父母因價值理念存異、溝通交流不暢等原因,長期有矛盾,加上父母對張某擇偶一事不滿,進而產生隔閡。2017年,張某曾向父母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與周某結婚,則自動放棄兩套由父母出資、登記在父母與自己名下的房產所有權(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張某為給即將上學的兒子小張置換學區房,準備將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發信息:為給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教育環境,準備置換學區房。決定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產,敬請理解為盼。電話不方便,請微信語音或文字溝通,敬請見諒。老張夫婦未作回應。同年8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兩口十分氣憤,認為兒子為分得房產,在未與二人當面溝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將其二人訴至法院,對長輩不敬不孝,嚴重違背尊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
張某認為,父母退休金豐裕,名下有多套房,理應回饋下一代。現自己已婚生子,獨立分戶,與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礎喪失,有權要求分割,所得款項用于購買北京學區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棄房產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老兩口則認為,共有基礎未喪失,無權分割案涉房屋。且張某是自愿出具《申明》,二人有權收回張某名下房屋。
江寧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請求分割。基礎喪失指共有關系不存在或消滅,如婚姻關系的解除、家庭共同體的解體等。原告與父母關系并未發生任何改變。張某雖結婚生子,但僅是經濟相對獨立、居住模式變化或情感重心的轉移,絕非與父母關系“解體”。“共有基礎喪失”的意見不能成立。而“重大理由”一般指維系基本的生活、醫療和教育的事由。張某要求分割房屋目的是換學區房,為兒獲得更好的教育資源。現張某夫婦工作及收入穩定,具備為兒子提供基礎教育的條件,并非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條件,因此張某主張分割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關于《申明》內容表明張某放棄共有房屋的產權以放棄其婚姻自主權為前提,既違反公序良俗,也違反婚姻自由,應屬無效。綜上,法院駁回訴請。
【法官說法】
江寧開發區法院張雨青認為,成年子女應通過自身努力改善生活,而非依賴祖輩資產。張某夫婦收入足以保障基本教育,且小張已有北京戶籍的教育保障,因此駁回“犧牲父母財產實現子女階層躍升”的訴求。希望引導公眾樹立“奮斗自立”“代際公平”的價值觀,抑制家庭財產代際轉移的功利化趨勢。同時,針對當前家長盲目追逐學區房的現象,本案的判決間接批判了“掏空祖產換學區”的非理性行為,希望引導公眾正視教育資源分配的客觀條件,緩解教育內卷引發的家庭矛盾。法官建議,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以“仁愛孝悌”原則修復親情,摒棄前嫌、坦誠溝通,以親情為紐帶化解積怨,建立相互尊重、共情關愛、平等和諧的家庭關系。訴訟并非解決家庭糾紛的最佳方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江開宣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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