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通常是指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國產上市藥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幾種:
直接標明失效期 是指該藥在某年某月起失效。如標注“失效期:2019年10月”的藥,只能使用到2019年9月30日。
直接標明有效期 是指該藥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如標注“有效期至2019年7月”的藥,說明該藥可用到2019年7月31日。
標明有效期年數或月數 這種方式標出的藥品有效期,可根據藥品生產日期推算。一般規定生產日期(即批號)用6位數字表示,前兩位表示年份,中間兩位表示月份,末尾兩位表示日期。如標注“批號190815”,有效期2年的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通常認為,藥品在有效期內使用是安全的,但條件是沒有開封。藥品一旦開封,使用期會大大縮短。藥品開封后的實際使用期限,視藥品劑型和保存條件而定。口服溶液、混懸劑、乳劑,在瓶口及瓶蓋未受污染情況下,可在常溫下保存2個月;當溶液出現霉變、變色,或出現不應有的異味時,不能繼續服用;乳劑和混懸劑若出現搖晃后不再變為均勻溶液時,也不能繼續服用。由于滴眼液開封后極易在使用和保存過程中被淚液及空氣中的微生物污染,故開封時間超過1個月,應視為過期藥品,不可繼續使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