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也蘊含著“先婚權”
這種“先婚權”與“先盡親鄰”的習慣法有相似性,但也有著更古老的優先于物權甚至財產權的制度安排,各民族的古老傳說也都類似。
從父母之命到指腹為婚也都體現了親權的制度安排,先婚權從親族發展到朋友之間,拋繡球婚或比武招親又有著開放性、競爭性的制度安排,但也都需要父母安排。
這種安排是從親緣逐步擴大到地緣、業緣。
游牧民族比如匈奴的婚姻兄終弟及,也同樣是一種排他性的婚配方式,也是先婚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現在也還有兄走了嫂子嫁小叔子,與現代文明并不沖突。
妹從姐嫁,姐妹同時分別嫁對方兄弟,應該也算先婚權的產物,甚至傳為美談。
姊妹易嫁,也是先婚權的一種變相繼承。
所以不能一概把先婚權斥為近親結婚不文明,是落后的東西。而應該分析其歷史演變,查清其源流和現代表現形式,尤其是其和財產權的關系,才是法律家的重點研究方向。
比如繼承法,顯然應該更加體現財產隨人走的制度安排,更加體現親權或先婚權的制度度安排,舅舅沒有國家親是個笑話。
外甥女嫁舅舅在西方是有的,在現代婚姻制度中即便婚姻無效,也不影響財產的轉移生效。
人類文明的核心制度,都是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家窮盡畢生精力加以研究的,以使公民更有倚靠,有更多權利,有更多救濟手段。
杜兆勇律師2025.07.15于京西玄濤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