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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繼承中,遺贈扶養協議常成為無子女老人處置財產的重要方式。北京大興一起案件中,侄子與無子女的叔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承諾養老送終后獲得兩套拆遷安置房,其他親屬以 “未盡責” 為由反對,法院最終認定協議有效,侄子依法繼承房產。這起案件明確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標準,為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明,被繼承人侄子
被告:張平(被繼承人弟弟)、張蘭(被繼承人妹妹)等 13 人,均為被繼承人親屬或繼子女
被繼承人:張建國,生前無子女,父母、配偶均先于其去世
關鍵公司:甲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單位)
(二)爭議焦點
張建國與張明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張明是否實際履行了生養死葬義務?
拆遷安置房是否屬于張建國個人財產?能否通過遺贈扶養協議處分?
其他親屬主張分家單和祖宅份額,能否對抗遺贈扶養協議效力?
(三)事件經過
張建國系大興青云店鎮村民,1975 年獲批當地四號院宅基地并自建北房 3 間,2012 年與高秀結婚后增建東配房 2 間及西側北房 2 間(無批示)。高秀 2016 年去世后,張建國無子女,父母早已過世。2020 年 1 月,張建國與侄子張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張明承擔張建國衣、食、住、行、醫療、殯葬等全部費用,張建國去世后將所有財產(含拆遷安置房)遺贈給張明,協議由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
2019 年,四號院因棚戶區改造拆遷,張建國作為唯一被安置人獲得兩套安置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購房款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2022 年 12 月張建國去世,張明按協議履行了醫療陪護及殯葬義務。其他親屬以 “協議系逼迫簽訂”“張明未盡贍養義務”“四號院系祖宅有分家份額” 為由,反對張明繼承房產,張明遂訴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履行生養死葬義務后享有受遺贈權利。本案中:
形式要件齊全:協議由張建國與張明簽字捺印,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字,內容明確約定權利義務,符合法定形式。
意思表示真實:簽訂過程有錄像佐證,張建國意識清晰,自愿表達 “由張明養老,財產歸張明” 的意愿,無證據證明存在逼迫或欺詐。
內容合法:協議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處分的財產為張建國合法權益,法院據此認定協議有效。
(二)贍養義務履行的舉證認定
張明主張已履行協議義務,提交了以下證據:
醫療記錄:張建國 2022 年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顯示張明作為家屬簽字并支付費用;
殯葬證明:殯葬服務費收據、辦理喪葬的錄像,證明張明操辦后事并承擔費用;
見證人證言:協議見證人出庭作證,證實張明在協議簽訂后將張建國接至家中照料;
日常開銷記錄:購藥、買菜等消費憑證,佐證日常照料事實。
被告雖否認張明盡孝,但未提交相反證據(如張建國獨自生活、他人照料的證據),法院結合證據鏈認定張明已履行生養死葬義務。
(三)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認定
四號院拆遷安置房的歸屬是爭議核心,法院從三方面分析:
宅基地使用權:拆遷時四號院僅有張建國戶口在冊,為農業戶口,根據當地拆遷政策,安置房指標按宅基地確權面積(151.18 平方米)確定,與其他親屬無關。
房屋建造事實:1975 年北房 3 間由張建國自建,2013 年增建房屋系張建國與高秀婚后所建,高秀去世后其子女已通過調解分割部分居住權,拆遷時房屋權益主要歸張建國所有。
分家單效力:被告提交 1961 年分家單主張祖宅份額,但該分家單未明確宅基地位置,無繼承人簽字,亦無其他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認定四號院為張建國個人財產轉化的拆遷利益。
(四)遺贈扶養協議與法定繼承的沖突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張建國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雖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因張建國生前簽訂有效遺贈扶養協議,且張明已履行義務,故法定繼承權讓位于遺贈扶養協議權利,其他親屬無權主張分割。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張建國與甲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回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涉及一號房屋、二號房屋)項下權利義務由張明繼承;
在具備房屋登記條件時,張平、張蘭等 13 名被告需協助將上述兩套房屋登記至張明名下。
四、案件啟示
(一)遺贈扶養協議需明確權利義務
簽訂協議時應注意:
內容具體:明確扶養范圍(如醫療、居住、殯葬)、財產范圍(如房產、存款)及履行標準;
形式合規:需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協議由各方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留存證據:簽訂過程錄像、見證人身份證明、財產權屬證明等需妥善保管。
(二)履行義務要留存書面憑證
扶養人應注意保存:
日常照料證據:醫療費票據、購藥記錄、生活費轉賬憑證;
重大事項記錄:住院陪護證明、殯葬費用收據、親屬溝通記錄;
證人證言:鄰居、醫護人員等可證明扶養事實的證言。
(三)拆遷安置房歸屬看 “安置對象”
農村拆遷安置房通常按以下標準確定歸屬:
按戶口安置:以在冊直系親屬人數為基數,每人享有固定面積指標;
按宅基地安置:以宅基地確權面積計算指標,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
本案中安置房按宅基地面積確定,張建國作為唯一使用權人,有權通過協議處分相關權益。
(四)分家單需滿足法定要件
農村分家單需具備:
主體適格:由財產所有人及繼承人簽字確認;
內容明確:明確財產位置、份額及贍養義務;
佐證充分:有見證人、村委會證明等輔助證據。
無簽字、無明確指向的分家單難以被法院采信。
遺贈扶養協議體現了 “權利義務對等” 原則,既保障了老人晚年生活,也為扶養人提供了財產保障。簽訂協議時應注重形式合規和證據留存,履行過程中注意保存照料憑證,發生糾紛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親屬間亦應尊重老人意愿,避免因財產爭議傷害親情。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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