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好的牙·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因種植牙材料“貨不對板”引發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種植牙治療不屬于生活消費范疇,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口腔醫院存在違約行為,酌情判決其退還患者治療費2.2萬元。
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終2292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蔡某于2024年6月27日前往某口腔醫院接受牙種植治療,雙方約定治療金額4萬元。蔡某于當日及次日分兩次向醫院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醫院隨后為其進行了種植牙手術治療。
在醫療過程中,蔡某發現醫院存在兩項違約行為:一是醫院承諾使用瑞士骨膜,但實際使用了百奧骨膜;二是醫院承諾由魯某醫生進行手術,但實際操作醫生為李某。蔡某認為醫院的行為構成欺詐,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退還已付治療費4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1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蔡某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者,醫院的上述行為侵犯了蔡某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醫院退還蔡某全部醫療服務費4萬元,并支付骨膜費用的3倍賠償1.05萬元。
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醫患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區別于消費者為購買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與相對方訂立的合同。一審法院直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顯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但鑒于醫院當庭表示同意3倍賠償骨膜費1.05萬元,二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于是否應全額退還醫療費用,二審法院認為:首先,醫院已按照雙方商定的治療計劃實施了部分治療,不僅已實際使用耗材產生相關費用,還已產生植入體及相關費用,且蔡某也仍在該院按照治療計劃繼續治療;
其次,雖然存在更換醫生和骨膜的事實,但蔡某提供的票據顯示收取的骨膜費就是實際使用的品牌骨膜費,蔡某簽字的病歷上也注明手術醫生姓名;
再次,目前蔡某沒有舉證證明醫院更換醫生、使用的骨膜給其造成何種損害。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醫院支付骨膜3倍賠償1.05萬元的判項;變更一審判決,由醫院退還蔡某醫療費2.2萬元(而非全額4萬元);駁回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央廣網報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應退還的治療費金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本案中患者牙缺失嚴重影響牙齒功能正常發揮,其選擇種植牙是為了治療,該種植牙治療不屬于生活消費范疇,故本案不宜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北京二中院法官對此進行了解讀和提示。法官指出,口腔治療行業市場化程度高,但患者在口腔醫院接受診療服務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需根據診療目的判斷。
法官解釋,牙齒整形改善頜面屬于醫療美容服務,一般認為應歸入生活消費范疇。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孫某某訴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侵權責任糾紛案》明確:消費型醫療美容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而治療牙齒疾病的口腔臨床診療措施目的是減輕或消除患者疼痛等癥狀、恢復牙齒器官咀嚼功能,維護口腔健康。本案中患者上牙僅剩5顆,嚴重影響牙齒功能,其選擇就醫是以治療為目的,不宜直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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