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的一起寵物糾紛案件,近日有了二審結果。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女子羅紅(化名)帶著女兒和6只狗在公園閑逛,男子吳天(化名)在她前方不遠處打電話時,突然感覺腿部被狗咬了。吳天又疼又氣,撿起石頭就去打狗,羅紅見狀上前與吳天爭執,混亂中吳天打傷了羅紅的牙齒和上唇。
事后,吳天去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還住院8天;羅紅也因受傷接受治療。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天承擔60%的責任,羅紅也有過錯,承擔40%的侵權責任。判決吳天賠償羅紅11588.65元,羅紅賠償吳天1584.31元。吳天對這個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覺得自己是先被狗咬了,反擊一下還得賠這么多,心里不服氣:“我被狗咬了,打不過狗,難道打一下狗主人還不行?”
7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了吳天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起案件和之前男子被狗咬后打傷女主人的案件有相似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擔侵權責任。羅紅帶著6只狗逛公園,沒有看管好,導致狗咬傷吳天,顯然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所以要對吳天被咬傷的情況承擔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吳天就可以動手打狗主人。吳天被狗咬后,心里有怒氣可以理解,但維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比如報警、協商賠償等。動手打傷羅紅,屬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比例,是有法律依據的。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我被狗咬了,打不過狗,打狗主人還不行嗎?”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狗主人沒有管好狗,確實有錯,但這不能成為動手傷人的理由。即使在被侵害的情況下,維權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采取過激的暴力行為,只會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侵權者,得不償失。
這起案件也再次給大家提了個醒:養寵物一定要盡到管理義務,尤其是在公共場所,要看好自己的寵物,避免傷害到他人。而當遇到被寵物傷害的情況時,要保持冷靜,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一時沖動采取暴力手段,否則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