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一起勞動糾紛案,華北某公司的訂單員高女士在兩年內,因為兩名同事接連離職,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因為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辭退。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這一紙裁決揭開了“職場過勞”時代的維權困境。
公司開除高女士的核心依據是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拒絕工作交接、安排等行為可立即解除合同且無補償?!边@一看似合法的約定,卻被法院直接否定。法官指出,合同自由不等于權利濫用,當高女士因工作量完全飽和而拒絕第三份職責時,本質上是對不合理任務的正當抗辯,而非惡意對抗管理。
更關鍵的是,法院戳破了企業用“約定條款”掩蓋違法實質的慣用手段。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調整工作內容需符合“協商一致”原則,而高女士此前已額外承接一名離職同事的工作,二次加碼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所謂“違紀解除”,實則是將人事成本轉嫁員工的粗暴手段。
此起勞動糾紛案例暴露了當前許多企業的思維誤區,將離職員工的職責轉移給在職者被視為理所應當,甚至將“一人多崗”美化為“降本增效”。然而,法院的裁決直指本質,高女士拒絕的不是“工作”,而是“無補償的剝削”。企業管理者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勞動效率存在物理極限,當高女士從專業訂單員淪為“雜工”,工作錯誤率風險必然攀升,最終損害企業自身利益。與其強壓任務,不如及時增聘工作人員。
高女士的勝訴超出12萬元賠償的意義,成為千萬職場人的精神燈塔。在“優化”“狼性”等話術泛濫的當下,法院以判決宣告勞動者不是無限耐耗的“機器人”。其深層價值在于重新定義“合理勞動”的邊界,當企業因離職、調崗導致工作再分配時,必須評估工作總量是否突破行業常規標準、是否需補充人力資源、是否匹配等價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有權說“不”。
當“能者多勞”異化為“能者過勞”,高女士的勝訴是一劑清醒劑,法律永遠站在舉起權利之劍的人身旁。每一個“拒絕”的背后,都是勞動尊嚴的覺醒,而司法的有效回應,終將讓“過勞的齒輪”減速。(馮平)
來源:四川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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