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在多元主體糾紛的背景下具有生長的正當邏輯,可以疏減法院的訴訟壓力,向前延伸“楓橋經驗”糾紛化解的內涵。但囿于非訴程序準司法效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穩定性不足,以及人民法院對“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推動力度不夠等問題,該機制的糾紛解決功能受限。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智能合約的不可篡改、自動執行特征與“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機理相契合,明確人民法院在非訴機制中有限參與的角色定位,探索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嵌入路徑,構建“智能合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一體化”的基本范式,以智能合約跨鏈擴展實現金融機構、法院與公證機構等多主體的協同共治,實現金融糾紛的智能匹配和多元化解。
引言
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更多新型復雜的糾紛類型使人民群眾對矛盾化解提出了更高要求。“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等問題愈加突出,加之智慧法院建設推動傳統司法的升級迭代,訴諸法院的矛盾可能僅是冰山一角,更多看不見的矛盾成為“訴訟隱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指出,要促進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內外銜接,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產生,減少衍生訴訟案件發生,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由此而來,全國各級法院展開了生動的多元解紛機制的探索。
一、“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的運行現狀
近年來,通過基層法院的探索和實踐,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社會多元主體的力量,參與法院的訴前調解階段,引導糾紛當事人在訴前階段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但因訴前調解協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因此,調解成功的案件逐漸分流出多條新型糾紛解決路徑,并稱之為“訴前調解+司法確認”“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
圖1 訴訟與賦強公證解紛模式
(一)
金融糾紛非訴多元化解的實效分析
當前,各地法院開展金融糾紛訴前化解工作的核心路徑為“訴前調解+司法確認”。以s市p區法院的金融糾紛非訴化解工作為實踐樣本。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p區法院訴前委派調解的金融案件5468件,成功調解1380件,糾紛訴前化解率近22.64%,該些調解成功案件除自行和解、即時履行外,近85%的案件仍然進入后續立案階段,訴訟與非訴訟機制分流效果不明顯,其中234件案件申請司法確認,但以賦強公證完成最終糾紛化解僅1件。司法確認與賦強公證案件數量之間存在較大落差,說明賦強公證并未對訴前調解機制起到分流和保障作用。
(二)
“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呈現特點
據檢索,2024年以來,以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模式進行公開網絡報道的法院約有28家,首案宣傳約占一半。經梳理分析,基層法院采取“訴前調解+賦強公證”方式化解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從案件類型分布看,金融借款類案件占比60.3%,融資租賃類案件占比達22%,民間借貸類案件占比約17.7%。反映出賦強公證的范圍向金融領域的債權文書擴張,進一步強化了公證在金融風險防控中的功能,提高了金融領域債權的實現效率。
從解紛方式看,超過半數的訴前調解協議由入駐法院的調解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在訴調服務中心、法官工作室、調解中心等平臺達成。在當事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后,經法院指引將案件向合作簽約的公證處分流,由駐點公證處對訴前調解協議進行賦強公證,仍有少量達成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工作人員另行聯系公證處上門公證。
從數智解紛平臺看,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的實現方式有兩種:一是傳統治理方式,線下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和公證,即時出具債權文書;二是利用在線互聯網在多元解紛平臺組織調解人員、公證人員、法院人員及當事人四方參與,實現糾紛的一站式解決。
從法院參與過程看,法院作為“中立”方貫穿整個非訴程序,包括訴前調解階段對委派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最終把關、提供網絡賦強公證平臺、列席參與公證過程。
二、“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的實踐困境
在“訴訟爆炸”的態勢下,司法不可能承擔所有糾紛解決,非訴多元解紛機制是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應有之義。“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發展可以很大程度疏減法院的訴訟壓力,向前延伸“楓橋經驗”糾紛化解的內涵。實踐中存在著制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效果發揮的困境。
(一)
非訴多元解紛機制“準司法效力”不足
當前不論是引導社會多元主體參與訴前解紛過程,抑或是發揮賦強公證在訴前調解后的分流作用,其目的是實現糾紛的非訴化解,避免更多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但是兩者本質上都存在著司法效力不足的問題。人民群眾選擇法院訴訟的內生邏輯在于對司法的權威性、終局裁判性的信任。但是隨著公證機構改革的深入推進,公證機構的性質正在由國家事業單位轉變為自負盈虧的企業單位,公證機構的非官方性與賦強公證的準司法性之間具有天然的不適配性。此外,賦強公證形成的債權文書在法院執行階段可能被裁定或判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當事人在公證債權文書中的權利義務需另行通過訴訟或其他非訴方式主張,違背了當事人以賦強公證方式一次性化解糾紛的愿望。賦強公證文書執行受阻一定程度上對賦強公證的準司法性造成一定的沖擊,從而導致當事人選擇賦強公證的潛在意愿降低。
(二)
人民法院在非訴銜接中的角色缺位
人民法院在多元主體共治的格局中存在角色缺位異化的問題,一是未能完成在非訴機制中推動者角色的轉變,過于重視多元主體的訴前調解,使得其他非訴程序空置,未能發揮出應有的分流案件作用。基于民眾對賦強公證制度的認知局限,可以說,訴前調解轉向賦強公證機制主要依賴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釋明,而人民法院對該機制適用的態度極大影響著當事人的選擇和解紛機制的實際運行。若法院在定位當事人需求、釋明公證機制及事后宣傳等方面出現缺位,相當于變相削弱了當事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范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自由權。對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進行了有益探索,該院首次以“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新模式化解的一起金融糾紛案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是有還款計劃但不愿涉訴的“專精特新”企業,另一方當事人則明確需要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法院在定位當事人需求、最大程度保障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告知各方可以通過調解+賦強公證模式實現糾紛化解,最終實現了訴訟向非訴的分流轉移,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法院未能統籌協調調解與公證機制的合理運行。訴前調解轉至賦強公證的案件分流標準模糊,工作人員對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內容的債權文書的適用范圍認識不足,引入公證機構的流程呈現碎片化,銜接程序缺乏明顯的規則性,分流過程的主觀性較強而實踐操作性不強,由此導致調解轉賦強公證的案件存在應轉未轉、重復流轉、反復消耗司法資源、降低調解轉公證案件的處理質量、增加衍生訴訟數量、賦強公證負面效應等多重問題。實踐中,多數訴前調解案件以“訴前調節”“訴前調確”進入正式立案,當事人在收到調解書或裁定書后,又以公開涉訴信息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或生活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相關訴訟文書和訴訟信息。
(三)
司法智能化的技術供給不足
在線多元解紛機制具有跨越時空、跨越主體、跨越數據鴻溝的獨特優勢,但從公開可查有關“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案例來看,公證機構駐點法院參與多元解紛,仍有多家法院以傳統的“面對面”“點對點”為主要的解紛方式,非訴對接仍需依靠法院人工溝通聯系,該些問題反映出當前數字化改革的技術供給與司法智能化的現實需求存在斷層、智能平臺的搭建與功能設計上存在匹配不足的難題。
從實踐縱深來看,法院運用智能化平臺的主要方向還是聚焦于訴前糾紛的多元化解,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分流適宜調解的案件,并將其暫時置于訴前多元解紛平臺,至于達成訴前調解后的案件分流則不再考慮其他非訴程序的智能銜接,更遑論直接在訴前調解階段一站式完成“訴前調解+賦強公證”兩個環節。雖然基層法院與公證機構簽約,將公證力量引入訴前階段成為普遍性做法,但由于公證調解與公證參與先行調解的理論爭議愈演愈烈,公證調解被單純作為緩和法院立案壓力、臨時進行訴訟與非訴訟分流案件的前置程序被實際空置,進一步而言,我國人工智能平臺的設計仍是以現有司法數據中發現規律總結的半結構化原始數據為基礎,人工智能的深層次運用仍有不足,一方面,對于賦強公證與區塊鏈技術的適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系統與區塊鏈網絡賦強公證系統的多端互聯、金融債權文書自動履行的可行性等方面還未進入深入探索,經公證的賦強公證文書的執行問題仍然是當事人關注的重點。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深度學習方面后勁不足,多主體治理平臺仍是按照傳統矛盾糾紛的性質進行形式分類,當事人的特定化訴訟需求還需依靠訴前委派的調解人員進行了解,智能平臺難以根據當事人需求推薦更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更無法精準識別訴求背后適配的非訴解紛機制。
三、智能合約嵌入“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的邏輯證成
2022年5月2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提出,人民法院需要在“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建立“可信的智能合約”。所謂智能合約,是通過自動化程序代碼進行人機交互,呈現自動履行、自動執行等全自動化的閉環過程。智能合約的自動性、不可篡改性恰好回應了當前“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運行的困境,加之智能合約技術更易在要素式的金融糾紛案件中予以實現。選擇嵌入智能合約,或可最大程度發揮“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的功能。
(一)
區塊鏈技術保障公證債權文書履行效能
智能合約屬于區塊鏈技術的一種,具有自動性、執行性、不可篡改性的特征。將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運行于“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有助于保障公證債權文書的履行效能,一方面,智能合約與賦強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原理相契合,有效解決當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效力穩定性不足問題。智能合約可以通過事先設定規則方式快速實現賦強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即只要當事人、公證機關、法院等各方事先協商一致規則,便可以在滿足條件情況下自動觸發執行,且執行具有不可中斷性。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履行調解協議,系統將通過代碼驅動自動執行,從而簡化當事人執行立案煩瑣的程序,同時還可設置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的擔保,在執行立案后,系統可以優先將擔保財產予以查控,提升調解協議后續執行的效能。智能合約技術在執行立案中的運用已有司法實踐背書,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首次實踐將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應用于調解書的執行立案,實現全國首例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一鍵立案”。
另一方面,以區塊鏈技術作為背書的智能合約,能夠解決傳統互聯網遠程視頻中網絡安全保護不足、交易信息易篡改、電子數據信息證明力較弱等缺陷。傳統的線上調解需統籌互聯網遠程視頻的多方主體參與,既要保證調解和公證過程的音視頻被完整記錄,又要確保電子簽名真實,調解和公證程序的信息加密,防止信息被篡改。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可以將當事人、公證機構、法院作為數據節點形成可信數據鏈,并對鏈條數據安全加密,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調解和公證過程中的身份認證,保證了數據的可信傳輸。同時,每一個節點都保存一份數據,且每個區塊都有時間戳、交易數據及唯一哈希值,對于爭議數據,節點當事人可以隨時調取信息用于查證,無論是原始數據還是訪問等信息都可以被有效保存且不被篡改。可以說,智能合約的防丟失、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能夠增強公證的準司法效力,同時再以公證的準司法效力為鏈條上數據的可靠性背書。
(二)
助推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格局
從智能合約的廣闊應用前景看,區塊鏈智能合約的運用有助于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也是人民法院在未來工作的重點方向。eos(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技術、hyperledger fabric技術的發展和成熟使得區塊鏈智能合約從技術領域延伸至司法領域。實踐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州市公證處聯合探索調解與賦強公證全流程區塊鏈技術的實現,依托司法聯盟鏈相關系統,將調解和賦強公證的過程內容通過數據固定、存儲,并且在當事人、公證機構、法院的節點存放,實現區塊鏈技術與調解、公證的完美結合。
從多主體協同共治看,智能合約技術通過調解、賦強公證、自動執行推動金融糾紛訴訟、非訴訟、執行程序一體化銜接,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以區塊鏈技術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智能解紛系統為依托,調解全過程鏈上存證、賦強文書鏈上核驗、電子卷宗鏈上流轉、公證債權文書“一鍵式”立案執行,貫通了法院內部立案庭、審判庭與執行庭的業務對接、法院與公證機構的訴訟與非訴訟機制銜接、當事人的一站式解紛服務,切實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服務中感受“獲得感”。另一方面,將金融糾紛訴訟化解在訴訟立案前,是貫徹落實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多元解紛機制建設,聚合社會力量推動社會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有力體現,將金融行業調解與賦強公證結合既是對訴訟與非訴訟解紛的有效銜接,又能充分發揮司法、公證在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方面的專業優勢,增強社會主體對“賦強公證+訴前調解”的知曉度、認可度和滿意度。
四、“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的路徑優化
充分發揮“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緩解人民法院長期超負荷訴訟壓力,推動社會治理方式的變革轉型,其切入點在于讓調解機構、人民法院與公證機構在金融糾紛發生的不同時點,依托司法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利用區塊鏈數據存證與交流互信體系,精準適用賦強公證方式,推動金融糾紛的一體化社會治理,整體上構建“智能合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一體化”治理范式。
(一)
發揮法院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的職能作用
為了緩解長期高位的訴訟壓力,法院自然成為非訴解決機制的發動者和主導者,司法的特殊性是訴訟當事人平等對抗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邏輯,而非訴訟解紛方式屬于社會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本質是通過糾紛雙方的平等磋商達成自愿調解合意。兩個糾紛解決系統運行分屬截然不同的兩種規則,若法院長期在社會治理中投入過多精力,必然帶來司法與行政的交叉模糊,導致法院角色異化的爭議。因此,法院在多元糾紛治理中的參與應當囿于有限參與。
誠然,實現法院在社會治理的有限參與,需要整合社會多元主體力量,探索打造多元主體協調聯動的訴前調解基本格局,形成糾紛化解的合力。“訴前調解+賦強公證”機制主要由訴前委派的調解人員組織當事人調解,以及賦強公證環節中公證人員出具債權文書,法院看似在其中隱身,但實際上仍然是多元主體共治的推動者和在線調解公證平臺的創新者。因此,應當明確法院在多元共治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的職能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積極回應社會治理需求,在把握合理限度的基礎上從傳統治理消極的“參與者”轉變為積極“推動者”,既要推動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自動執行的金融糾紛訴訟、非訴訟、執行一體化銜接,拓寬人民群眾選擇非訴解決機制的渠道和路徑,也要推動數字化改革的技術向更深層次探索,實現法院的多元解紛系統與金融機構區塊鏈系統、公證機構賦強公證系統的多端互聯,實現糾紛的一站式解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發揮價值引導作用,推動形成“訴非并行,非訴優先”的糾紛解決新理念,尊重當事人的糾紛化解方式選擇權,引導人民群眾選擇“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新路徑,提升社會大眾對賦強公證的認識度,增加“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機制的宣傳和輿論支撐。
(二)
發揮公證參與訴前調解的專業優勢作用
公證參與調解是多元解紛體系中的重要一環。隨著公證在司法輔助實務中的作用凸顯,公證參與訴前調解成為當前主要的實踐方式。解決公證調解的定位模糊、依附司法屬性等問題,應當充分發揮公證參與訴前調解的專業優勢,從組織、規范、人員三個維度為“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助力。一是,發揮黨政機關領導作用,搭建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的橋梁。明確公證參與訴前調解的治理效能,提升對公證機構參與訴前調解的重視程度,在組織協調、規范制定等方面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合作,為法院提供必要的經費與場所保障,將公證參與先行調解的相關工作納入業績考核。二是,完善公證參與訴前調解的規范,形成訴訟與非訴訟機制在解紛方面的合力。首先,細化公證參與先行調解的啟動流程,金融糾紛案件經法院評估且當事人同意后,可由公證機構以接受委派或者委托的形式開展調解工作,完善與基層法院的對接機制。在經費充足的情況下,可在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公證調解室。其次,明確規范調解期限、調解地點、人員回避及調解基本原則等內容,并結合實踐需求確定調解收費標準。最后,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公證機構除可提供協議履行的輔助性服務外,還可通過對調解協議進行公證證明或賦強公證,降低公證調解與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的銜接成本,在實質性地實現案件分流的同時,也進一步提升了司法解紛的效率;對未能達成調解的案件,參與調解的公證人員應當主動釋明,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對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一致確認的事實及無爭議的證據予以記錄,以供訴訟參考。三是,樹立公證參與多元糾紛化解的新理念,提升公證人員法律素質。公證朝著數字化、網絡化轉型,逐漸融入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是未來行業發展的大趨勢,公證機構應當轉變理念,充分發揮公證獨特的調解優勢;參與訴前調解的公證人員應當經受住挑戰,持續向好發展,增強專業素養,只有取得公證員身份或通過公證業務培訓、調解技能培訓以及法律知識考試的公證人員方可主持調解活動,其余僅可參與公證調解的輔助性活動。
(三)
發揮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智能功效
鑒于智能合約技術與“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的機理契合,本文擬提供一個最為基礎的智能合約運行模式,充分發揮智能合約技術在“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智能優勢。
圖2 智能合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一體化范式
1.訴訟與非訴訟機制選擇的智能匹配階段
金融糾紛在訴訟前端利用數智賦能實現糾紛全鏈條治理,需要建立普遍適用且精準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式,破解訴訟與非訴訟機制障礙銜接。在數字司法背景下,以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為依托,跨區域、跨系統、跨空間全面展開金融數據和司法數據流轉和聯通,進一步細化當事人的解紛需求,描繪訴訟偏好選擇的立體畫像,著力開發多元解紛方式的選擇和訴訟指導設計的算法模型,實現多元解紛平臺對糾紛的智能匹配。
準此以言,可探索建立金融機構內部借貸數據系統與法院的立案系統、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以及區塊鏈網絡賦強公證系統的多端口對接,引導金融機構在訴前階段將借貸案件貸前、貸中、貸后的全套數據上鏈,在取得金融機構授權的情形下,通過人工智能推薦算法形成借貸雙方的訴訟畫像,對當事人的償債能力、資信狀況、財產分布、行為特征以及公開可查的訴訟案件等動態數據進行深度挖掘,構建數據之間跨時空的排列關系,搭建精細化的數據分析框架,最終實現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偏好預測。對于具有潛在調解可能的糾紛案件擬進入訴前調解階段,其中預測當事人選擇賦強公證債權文書的非訴機制解紛的案件,可委托或委派公證機構參與訴前調解階段。訴前調解依托信息化技術實現調解全流程在線進行,將特約調解組織、公證、仲裁機構等特約調解員全部在線錄入,調解平臺一鍵選擇即可完成對特約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的委派。各方在訴前達成一致調解意向后,并同意選擇賦強公證的案件,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系統與區塊鏈網絡賦強公證系統端口對接互聯,實現電子卷宗鏈上流轉、調解全過程鏈上存證,由公證機構直接進入在線平臺開展公證程序。
2.訴前調解與賦強公證文書階段
智能合約技術的運行是提前預設多項規則的動態化過程。將智能合約技術嵌入“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需要將金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調解機構、公證機構、法院作為數據節點,形成可信數據鏈。
首先,在訴前調解階段,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將線下金融糾紛調解場景搬到線上,完善人臉身份識別,運用身份三要素核驗、生物活體識別、光學字符識別(ocr)、第三方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完成對當事人身份的核實,確保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主體的真實性,并利用ca電子簽名認證、信息傳輸加密、區塊鏈電子存證等技術將訴前階段的調解過程、內容和協議存儲于區塊鏈數字存證平臺,確保整個調解流程的合法化、真實化、標準化、可視化。若在訴前調解階段,案件已由公證機構以接受委派或者委托的形式開展調解,可直接引入公證賦強平臺。
其次,在賦強公證階段,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通過與公證機構的公證賦強平臺進行對接,調出智能合約,將在線多元化解平臺上的數據與公證賦強平臺進行互通,形成鏈上數據節點。其一,公證機構獲取鏈上數據后,可借助技術手段,根據借貸雙方的行為模式和訴訟偏好,提供差異化的在線賦強公證服務。如專精特新的企業尤其在意過程行為和數據的保密性,可專門為其設計加密sdk接口包,確保當事人、人民法院及公證機構的安全互信。其二,公證機構需再次完成當事人的身份核驗,可將賦強公證平臺的當事人身份畫像與訴前調解階段的當事人身份進行數據比對,雙重核驗當事人身份。其三,在線賦強公證平臺應當對公證程序步驟進行標準化和模塊化的設計,當事人步驟指引即可知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完成驗證、調解協議再確認等設定任務;公證機構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查核,調用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電子簽章,由平臺直接生成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并電子送達各方當事人,完成在線賦強公證。
最后,鑒于智能合約在執行合約內容的去意志性,以及執行性強的特征,人民法院在運用智能合約簡化訴訟程序的過程中,除了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征詢當事人意見的范式流程外,但凡需要經過當事人確認,才能執行的智能合約程序,必須在啟動智能合約程序前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內容和法律后果,可參考借鑒互聯網保險中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告知的內容和風險應當以單獨彈窗方式提示,并設定強制閱讀時間,涉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條款還需當事人簽字確認,防止當事人事后以告知程序不符合規范為由提起執行異議或由此導致的信訪風險。
3.申請賦予強制執行力階段
完成賦強公證后,金融機構以及借款人可以調用智能合約將借款人的還款行為數據、金融機構的減免違約金義務、申請解除保全等行為數據分別推送到賦強公證平臺和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并以生成哈希值的方式進行差別存儲。若在履行調解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隨時向公證機構發起線上申請,請求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賦強公證平臺自動核驗哈希值數據完成違約事實確認,并即時發送催告函,督促借款人還款或金融機構履行調解協議。該過程需實時上鏈至糾紛多元化解平臺。若金融機構或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后仍未履約,賦強公證平臺通過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實現與法院執行立案系統的對接,將借貸數據、調解協議、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等鏈上數據一并推送至執行部門的債權文書執行系統界面,實現數據存儲和認證,自動進入執行立案環節;建立賦強公證文書的執行規則引擎,自動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凍結,以及限制高消費等司法措施,實現自動流轉、自動立案、自動執行的一體化功能。在此過程中,若當事人對執行立案存有異議,法院執行部門可在線調取存儲在平臺的相關錄音錄像,使用加密算法計算,將得出的數據與之前區塊鏈上獲取的數據進行比對,從而處理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有一個較為關鍵的難題,即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排除適用。司法實踐中,若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案件,“訴前調解+賦強公證”解紛模式難以最終實現全鏈條上的閉環。有學者曾建議將互聯網簽署的小額貸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執行管轄作例外規定,由出具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遺憾的是,該建議并未得到采納。在類似的集中管轄機制尚未確定之前,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最經濟便捷的方法可能是利用金融機構開設的劃款賬號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從而取得司法管轄地的兜底。
(四)
完善賦強公證不予執行的救濟
智能合約在具有自動履行、不可篡改特征的同時還體現出自動執行、不可撤銷、不可刪除等技術特征。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有相似之處,也會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如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若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有關違約金的約定超過以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收的標準,該條款將面臨合法性爭議。又如,在極端情形下,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當事人可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還款寬限期或減免違約金。但因智能合約執行程序的自動性,程序只能保證自動執行,而無法對協議內容及效力進行審查,即使合約內容存在效力欠缺的情形,在滿足設定條件時仍會被執行。由此可能帶來執行程序的不合法。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對公證程序的適度干預和監督權利,完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救濟有其現實必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從司法適度干預公證的應有之義出發,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救濟可以采取“形式審查與實體適度審查”相結合的雙軌制審查方式。具體而言,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實體審理包括:一是執行條件的審查。通過智能合約實現自動立案的金融糾紛案件,法院仍需對管轄和期間、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范圍等進行審查。若存在違反執行條件的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如在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已經合意延長還款期限、變更還款金額的,因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程序進入執行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二是以違反公證程序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主要審查程序性錯誤,如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時,未能對當事人委托權限進行審查核實,造成授權錯誤,屬于“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三是對案件實體爭議的審查,包括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主要審查實體性錯誤,以及債權人、利害關系人訴訟,主要審查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人民法院可通過區塊鏈節點流轉數據進行審查,經審理后認為,存在應當不予執行的實體錯誤,或者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判決不予執行或者部分不予執行,否則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形式審查體現在人民法院應當遵循謙抑性原則,對公證債權文書中可能存在的真實性、合法性錯誤,依照法定事由審查是否準予執行或不予執行,不得無限擴大審查范圍。同時,借助區塊鏈存證技術、大數據篩查等技術手段,審查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對惡意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及規避法律等情形予以規避。另需說明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當事人濫用不予執行權利,都會對“訴前調解+賦強公證”在多元解紛效能上造成一定沖擊,因此建立司法與公證的良性互動機制,既要堅持司法對公證的適度干預和監督,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結語
“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在多元主體糾紛的背景下具有生長的正當邏輯,可以疏減法院的訴訟壓力,向前延伸“楓橋經驗”糾紛化解的內涵,但因其準司法效力不足、執行穩定性弱、法院角色缺位以及智能化技術供給不足等原因,當前的運行現狀尚未取得良好效果。隨著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出現,在“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糾紛解決機制嵌入智能合約,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夠發揮多元糾紛治理推動者的作用,回歸其裁判者的本質屬性;另一方面,構建合法合理的“智能合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一體化”基本范式,不僅可以實現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功能,還有以智能合約的跨鏈擴展實現金融機構、法院與公證機構等多個主體的協同共治,實現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可以說,“訴前調解+賦強公證”有獨特的解紛優勢,但若缺少智能合約的支持,不能稱之為真正的“自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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