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
在乾安縣人民法院的法庭內
法槌敲響
一起因生活瑣事引發的
年輕夫妻離婚糾紛案
迎來宣判時刻
面對原告孫某堅決的離婚請求
承辦法官在查明事實
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
當庭作出莊嚴判決
駁回原告孫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不準予離婚
近年來,離婚訴訟當事人年輕化趨勢明顯。訴訟程序簡化、成本降低,加之部分年輕人對婚姻家庭責任認知不足,因日常瑣事爭執便輕言“散伙”的現象時有發生。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維護婚姻穩定,事關萬家幸福,更關乎社會和諧根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離婚條件有明確規定,司法裁判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更肩負著維護家庭穩定、引導公眾理性對待婚姻的重要職責。乾安法院此案的當庭宣判,正是這一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
NO.1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男)訴被告張某(女)離婚糾紛一案,乾安法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孫某訴稱,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頻發爭吵,溝通困難,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張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辯稱雙方系自由戀愛,經慎重考慮締結婚姻,婚后感情基礎良好并育有一女。當前矛盾僅為生活瑣事分歧所致,完全可通過加強溝通化解,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
NO.2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孫某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張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并闡述了雙方感情基礎及矛盾性質,表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爭執,對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尤其考慮到雙方育有年幼子女,更應珍惜家庭完整,努力為子女營造健康和諧的成長環境。
綜上
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NO.3
法官說法
“婚姻乃人生大事,締結需謹慎,解除更應深思熟慮。”承辦法官指出,“本案夫妻雙方自由戀愛結合,共同孕育生命,本應珍惜緣分,用心經營家庭。庭審查明,雙方主要矛盾源于日常生活瑣事。面對分歧,夫妻雙方當以溝通為橋梁,以理解為基石,以包容為態度,互諒互讓,共克時艱。”
法官強調,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民法典確立的離婚法定條件,旨在平衡離婚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等多重價值。對于因瑣事爭執即訴請離婚的情形,法院在裁判時尤為審慎。夫妻間應秉持相互關愛、相互扶助的原則。若一方確感婚姻中存在需解決的問題,積極、理性地溝通協商遠勝于輕率訴諸分離。本案判決不準予離婚,旨在給予雙方冷靜期,引導其反思婚姻價值,積極修復關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
NO.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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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乾安法院
初審:崔蒼竹
復審:張加新
終審: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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