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日報
內蒙古日報7月16日訊 (記者 馬芳)隨著夏季高溫天氣來臨,為了切實保障廣大職工在高溫天氣下勞動作業的安全健康,7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合法權益。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高溫作業時間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室外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職工加班加點;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提示函指出,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為從事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藥品等;要充分發揮工會驛站、戶外勞動者站點作用,為從事戶外勞動的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服務。同時,要依法發放高溫津貼,安排勞動者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崗位津貼,高溫崗位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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