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可是件大事!
動輒幾十、幾百萬的房子,買房過程中的事,也不能走一點馬虎。
尤其是房產證,很多人覺得,只要房產證上寫的誰名,房子就是誰的,真是這個邏輯嗎?
還有對于父母出資買房、婚前全款買房、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等,這些常見的購房情形,究竟又該如何判斷房屋的所有權呢?
咱們今天就結合新規,來了解一下關于房產證名字的重要規定。
首先,我國《民法典》新規已經明確:房產證上的署名已無法決定房屋的歸屬,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四條"規定"。
01、父母出資購房
①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通常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如果結婚前,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除非父母明確房子贈與誰,否則就算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②婚后父母為子女雙方出資購買房屋,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按民法典規定的原則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③婚前雙方父母出資,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確定房屋為雙方子女按份共有。
相當于——“誰出資、誰受益”,
如果將來分割時有約定,就按約定來,沒有約定就按出資比例分割。
02、婚前全款買房
以前總有人覺得,哪怕自己一毛錢沒出,只要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讓婚前對方全款購買的房子,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現在的情況變了!
①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根據民法典新規,這種屬于婚前一方個人財產,將來離婚是不參與財產分割的。
②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通常會視為對配偶的贈與,或者被認定為約定了兩個人共有。
但是,民法典也說了,如果受贈與一方出現以下三種情況,贈送一方就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所以如果婚前全款買房,婚后自愿將婚前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名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也沒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這只是“掛名”或“有條件的贈與”,通常會被認定為有效的贈與,或夫妻財產約定,
換句話來說,加上配偶的名字,就相當于夫妻共有。離婚時,沒有出錢買房的那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房產。
03、婚后夫妻共同買房
婚后不論是用誰的工資,獎金,繼承的財產,購買的房屋,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只要沒有書面約定,這個房子屬于個人財產,那么按照法律來說,它就屬于夫妻共有。
既然是夫妻共有,就有平等福利權利!
當然,為了避免將來婚后有爭議,即使是婚后共同買房子,也建議夫妻登記在雙方的名字下,要不然就簽訂一個書面約定,明確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
這樣子就可以避免各種不必要的紛爭,比如:女性婚后做家庭主婦,并沒有出資,而有的男性以此為借口,認定房子屬于自己,
這種情況下,有了這份書面約定,女方即使沒出錢,也享有房產的共有權。
04、婚后共同還貸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了首付購買的,婚后夫妻共同償還房貸,那么,房子的產權依舊歸付了首付的一方。
只是將來離婚分割財產時,需要對婚后共同還貸和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一般的流程是先雙方協商,商量不成就由法院來判。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還講到,如果夫妻一方因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現住另一方工作等負擔的義務更多的話,那么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必須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比如:有的女性結婚之后在家里做全職太太,既撫養子女,又照料老人,確實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就可以申請另一方更多賠償。
但是,如果是因為以下五種情況導致夫妻離婚,那么無過錯一方就可以獲得更多的房產分配比,甚至有過錯方分不到房。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