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傾倒建筑垃圾、成堆的生活垃圾被偷偷丟棄在人跡罕至的地方?這些違法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將面臨嚴懲。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快速查處一起非法傾倒建筑垃圾案件, 依法對2名涉案人員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7月13日,新站分局接到城管部門移交線索,有人違規傾倒大量建筑垃圾。民警 迅速趕到現場,發現傾倒點分別位于 天水路與淮南路,梅沖湖路與通淮路交口等多處, 垃圾堆積量超過50立方米,不僅破壞市容,還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對居民生活產生影響。
經查,該傾倒點為非合法登記的消納場所,且垃圾來源不明。新站分局聯合城管部門開展調查,通過走訪摸排,最終鎖定嫌疑人王某某、郭某某,二人均為貨車司機。
經調查,二人本應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正規處理廠,但為牟取私利,私自截留垃圾處理費用,多次違規傾倒。在確鑿證據面前,二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依法 對王某某、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處罰。
目前,違規傾倒的垃圾已由環衛部門清理處置,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日前,《關于辦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適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旨在依法嚴厲打擊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城市環境整潔與生態安全。
《意見》明確了適用范圍,針對擅自對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進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該條款指出,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且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來源:合肥警方
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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