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懸賞公告
(2025)蘇1084執恢245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宋國明與被執行人吳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吳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吳華,男,1983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4198310127015,漢族,住高郵市送橋鎮郭集郭集路53-97號。
吳 華
執行依據:(2020)蘇1084民初1926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標的:243500.00元及利息等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屬實(本院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使得本院順利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申請執行人從到位執行款中提供10%作為獎勵。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舉報線索。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按提供線索的先后順序登記。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懸賞期限:一年
本院將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514-84060203、0514-84060123
聯系人:戰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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