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侵權最高額判賠案落錘明確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
——(2024)最高法知民終337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作出終審決,明確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擴大檢測位點加測應當遵循嚴格的標準與規范,并滿足以下條件: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加測位點具有足夠的遺傳多態性和穩定性;關聯基因與表型之間存在強相關性;這種關聯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學上的充分評估和驗證;已開發出與性狀緊密連鎖的功能標記。
該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種“NP01154”的品種權人為法國企業。恒某公司為該法國企業的關聯企業,對該品種享有獨占許可權。恒某公司主張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鄭品玉597”“金苑玉181”“鄭原玉777”“鄭原玉887”等七個雜交玉米審定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NP01154”品種作為親本生產而來,請求判令其停止侵害,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并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交四份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NP01154”差異位點數為1,據此主張應為侵權品種;金某公司提交2994號測試報告主張加測的5個位點中有4個位點存在差異,據此主張兩者為不同品種。
一審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授權品種“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采取擴大位點加測,必須符合加測的前提條件,且選擇加測位點應嚴格遵循相關標準和規范,確保加測位點的引入能夠提高鑒定準確性。具體而言,采取擴大檢測位點加測必須以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為前提,以加測位點具有足夠的遺傳多態性、穩定性,關聯基因與表型之間存在強相關性,且這種關聯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學上的充分評估和驗證,并已開發出與性狀緊密連鎖的功能標記為條件。否則,就不具有擴大位點加測的必要性和科學性。原則上,被選擇用于加測的位點應該已被廣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種間的基因型差異,作為該領域普遍使用或認可的方法,能夠有效用于檢測品種真實性及品種純度等。經審查,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的啟動及位點選取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植物新品種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要求。該測試報告在不滿足擴大檢測位點加測前提、無充分證據證明待測品種存在特定標記的情況下作出,不具有證明力。
同時,金某公司關于其被訴侵權品種為“糯質型”玉米,授權品種“NP01154”為“普通玉米”,二者系不同品種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案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授權品種具備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NP01154”品種權;金某公司故意侵權,涉及7個審定雜交品種、侵權時間長達五年、侵權生產面積高達8243.4畝,侵權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責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種權的行為,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為落實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本案二審判決對于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特別是在要求金某公司停止侵權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具體措施:一是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使用與“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等親本生產“鄭品玉 491”等雜交玉米種子,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種子;二是判令金某公司在法院監督或恒某公司見證下,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同時可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避免侵權種子流入市場;三是金某公司需將本判決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東、關聯公司等相關主體,并要求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同時,判決明確,如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停止侵權義務的,應當依法支付遲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項的,以每日10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項的,以每日5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項的,以每日2萬元計算。
本案當庭宣判后,金某公司及時主動履行了二審判決確定的各項侵權責任,包括按時足額賠償了恒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本案是目前判賠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通過準確判定行為性質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傳遞了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鮮明司法導向。同時,判決通過細化停止侵權的具體要求和明確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的執行,讓當事人既能打得贏官司,又能及時實現勝訴利益,真正實現了對權利人的有力保護。本案判決首次明確了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采取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對如何考察擴大位點加測的必要性、加測位點的科學性作出了指引,對于解決類似糾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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