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新增一起典型判例
福建一小區樹木傾倒
造成業主車輛受損
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損失
記者了解到,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這是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
案情回顧
小區停車,愛車突遭 “橫禍”
劉某是福州市鼓樓區某小區的業主,福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該小區的物業服務。
2024年5月12日,劉某將汽車停放在該小區的露天公共停車位。其間,車輛旁一株樹木被風刮倒 ,砸到車輛造成受損。
好好的車瞬間受損,劉某無奈之下,只能將車送到福州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為此支付了2750元的維修費。
車輛無端受損,劉某認為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指出,物業沒有及時處理已經腐爛的樹木,也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完全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所以理應賠償自己的損失。
據此
劉某訴至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請求判令
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物業辯稱,劉某沒有繳納停車管理費,而且樹木傾倒完全是惡劣極端天氣導致的,屬于不可抗力因素。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已經對小區進行了維護,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物業未盡管理職責,需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 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物業公司平常會向小區業主收取停車管理費,也確實安排了專人對小區內的綠化樹木進行修剪、養護等管理工作。
但事發當天,福州市氣象局中午發布了黃色預警信號,告知市區及高新區下午將出現 6—9 級的大風、陣風。在福州本地每年都常有臺風來襲的情況下,在大風天氣,理應對綠化樹木加強管理,提前預見,采取加固、 警示等有效措施,避免小區內樹木被風刮倒,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但其在福州市氣象局已有黃色預警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既沒有加固樹木,也沒有對業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過錯。
另外,從風力級別來看,6—9 級大風、陣風尚未達到10級狂風那種能輕易拔起樹木、損壞建筑物的程度。而案涉樹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慢性病害情況。因此,物業公司未盡到其管理職責,故應當對該事故所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至于物業以劉某未繳納停車管理費為由主張免責,法院審理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面向全體業主,服務對象并非針對單個業主,不能因個別業主未繳費就免除自身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責任,這既不合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據。況且劉某建雖事發時未繳費,但此前也曾長時間繳納停車管理費,物業也出具過相關收款收據。
最終
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賠償劉某2750元
案例點評
以 “極端天氣”“業主未繳費”
為由免責
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服務單位對小區公共區域,包括公共 區域的綠化林木負有法定管理義務。需根據氣象預警排查隱患、加固高危樹木。物業服務單位未采取適當措施的情況下,以 “極端天氣”“業主未繳費” 為由免責,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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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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