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大連工業(yè)大學學生工作部官網發(fā)布了一份《關于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基本內容為:“鑒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yè)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yè)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特此公告。”
可見,對李某所謂“違紀處分”并未生效。對李某的“開除”處分類似于一種行政處罰,處分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法》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同時,該法第6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可以預測的是,面對洶涌的輿情,大連工業(yè)大學不可能無動于衷,置身事外,有可能重新審視自己之前公告的“擬處分決定”,并作出新的決定。這對李某同學來說,無疑比較有利,她可以充分利用陳述、申辯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最好采用書面方式。
首先,她可反駁“擬決定”依據存在的問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30條規(guī)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六)學校規(guī)定的不能完成學業(yè)、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大連工業(yè)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可以肯定的是教育部上述規(guī)定是“退學”的依據,“退學”不同于“開除”,且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不能完成學業(yè)”,顯然與該學生屬于“私德”問題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屬于適用規(guī)范依據錯誤。就本校“違紀處分規(guī)定”而言,“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均是模糊語詞,解釋的彈性很大,不具有確定性和明確性。且李某僅僅與外國人發(fā)生性關系與“有損國格”之間并無必然聯系,對此不能進行擴大解釋。
其次,該公告“指名道姓”對李某姓名進行公開,導致多家媒體未經匿名化處理進行報道,李某已經被“網暴”,嚴重侵害了其隱私赫名譽,始作俑者乃大連工業(yè)大學。對此,李某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李某可以積極向校方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明確表示一旦作出正式處分決定,其必將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真的走到這一步,法院判決學校敗訴的可能性較大。
總體上看,目前校方對李某作出開除處分依據不足。即便從“私德”范疇考慮,”開除“處分有違“比例原則”。畢竟,受教育權是李某的憲法性權利,也是其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不能僅僅那位烏克蘭人的錯誤行為,就讓其承擔全部責任。正如諸多網友所說的,校方應該保護自己的學生,而非處分了之。筆者查閱了《大連工業(yè)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的頒布時間,該規(guī)范性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也就是說此規(guī)定距今已近8年,這八年期間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fā)生巨大變化,尤其是“人權保障”觀念深入人心。據此,李某若要提起行政訴訟,可一并申請法院對該文件進行附帶的合法性審查。
其實,本處分之所以引發(fā)全社會廣泛關注,與對方當事人系外國人有很大關系。如果其是中國人,校方會“下手如此之重”嗎?大學生同居甚至未婚先孕現象這些年并非個例,諸多大學并未給予如此嚴厲的處分。這本身也暴露出中國人與外國人的不平等,更暴露出我們一些單位“崇洋媚外”的嘴臉。
李某屬于事件中的受害方,如今校方對加害人無可奈何,只能處罰“自己人”,甚至適用最嚴厲的校紀處分措施“開除”,對李某“一棍子打死”,確實匪夷所思,令人無法接受。
該事件也反映出大學里某些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人員法治素養(yǎng)不高的現狀,竟將“退學”與“開除”混為一談。如今大學都設立有法務部門,即便是理工類大學也不例外。為什么在“擬處分決定”公告前,不征求一下該部門法律專業(yè)人員的意見呢?管理人員不帶頭尊法用法,怎能指望其教育出的學生有較高的法治素養(yǎng)和依法辦事能力?
我想大連校方現正在思考如何有效應對輿情、平息事件,個人之見是先閱讀與此相關的各類網絡文章,然后深刻反思問題發(fā)生的根源以及從中吸取教訓,誠懇向公眾道歉,而非“將錯就錯,一錯到底”。
當然,李某本人也應該通過此事件反省自身的“私德失范”問題,自重自省自律。犯罪學研究表明:受害與加害具有互動關系。俗話講:“蒼蠅不叮無縫的雞蛋”。自己是不是給對方提供了“可趁之機”?雖然社會寬容度增大,性觀念也漸趨淡薄,但是筆者堅決反對性解放、性泛濫、“一夜情”等婚外性行為,性還是應建立在愛的基礎上。大學應補上“性與愛”知識這一課,解決這方面知識普遍缺失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包括大連工業(yè)大學在內的大學應從此事件中汲取教訓,這也許是我們最應該做的。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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