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國家發展的“糧食”和“血液”,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守護綠水青山的關鍵。近日,防城區法院依法裁定準予行政機關對一起非法采礦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充分展現人民法院在守護自然資源、護航綠色發展中的司法擔當。
2022年底,李某未經有審批權限的礦產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防城區某片礦區開采花崗巖(泥石),對礦產資源造成破壞。防城區自然資源局認為李某非法采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在礦區開采的花崗巖(泥石)及違法所得,并予以罰款3萬元,但李某未主動履行罰款義務。2025年5月,經多次催告無果后,防城區自然資源局向防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處罰決定。
防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花崗巖(泥石)作為國家的礦產資源,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開采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允許私自采礦,都屬于違法行為。防城區自然資源局對李某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為合法,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礦產資源既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國家重要的資源財富,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2025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正式施行,明確了更為嚴格的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則。采礦許可是依法采礦的重要憑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取得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的,均不可私自開展采礦行為。
此次依法裁定,有效震懾了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規范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下一步,防城區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履行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來源:防城法院
編輯:黃舒婷
責編:吳凰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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