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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分配中,子女間就父母贍養與拆遷利益達成的協議效力如何認定,往往影響遺產分割結果。北京一起拆遷安置房權益糾紛中,三兄弟約定由負責贍養父親的弟弟繼承拆遷房,父親去世后部分繼承人以 “未參與協議” 為由主張權益,法院最終依據協議自愿性和履行情況,支持了弟弟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偉(被繼承人三子)
被告:馬蘭(被繼承人長女)、馬麗(被繼承人次女)、馬強(被繼承人長子)、趙敏(被繼承人次子馬軍之妻)、馬曉(被繼承人次子馬軍之女)
第三人:甲公司(拆遷人)、乙公司(安置房開發公司)
被繼承人:馬建國(2017 年去世)、張桂英(1998 年去世)
(二)爭議焦點
三兄弟 2010 年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
拆遷補償協議中涉及的兩套安置房權益是否應歸馬偉所有?
(三)事件經過
馬建國與張桂英育有三女二子,長女馬蘭、次女馬麗,長子馬強、次子馬軍(2022 年去世)、三子馬偉。2010 年 11 月,馬建國名下老宅面臨拆遷,長子馬強、次子馬軍、三子馬偉簽訂《協議書》約定:“父親由馬偉贍養,退休費歸馬偉所有;生病及后事費用由三兄弟共同承擔;拆遷時以父親名義分得的樓房歸馬偉所有,其他人不得享有”,協議由馬建國在場見證。
2011 年 1 月,馬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選購兩套期房(總建筑面積 209.35㎡),購房款 60.31 萬元從拆遷補償款中代扣,剩余補償款 37.57 萬元支付至馬建國賬戶。2023 年安置房交付時,馬偉要求辦理權益變更,但趙敏、馬曉以 “未獲補償” 為由拒絕配合,馬偉遂起訴要求確認兩套安置房權益歸其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家庭協議效力的核心認定
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的關鍵依據:
協議主體適格且意思表示真實:《協議書》由馬強、馬軍、馬偉三兄弟簽訂,內容涉及贍養義務分配與拆遷利益歸屬,簽訂時被繼承人馬建國在場并同意,長女馬蘭、次女馬麗事后亦表示認可,體現了家庭成員的共同合意。
權利義務對等且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協議明確 “馬偉負責日常贍養,父親退休費作為生活費,生病及后事費用三兄弟共擔”,權利義務分配公平合理,未損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
(二)安置房權益歸屬的裁判邏輯
法院關于權益認定的審查要點:
拆遷利益與協議約定直接關聯:兩套安置房系以馬建國名義選購,購房款從其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抵扣,屬于協議中明確約定的 “以父親名義要的樓房”。馬偉已按協議履行贍養義務,且協議中 “歸馬偉所有” 的約定清晰無歧義,應作為權益歸屬的依據。
繼承人抗辯缺乏法律依據:趙敏、馬曉主張 “未獲 5 萬元補償則不認可協議”,但協議中并未約定需向次子家屬支付補償款,且馬軍生前已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其繼承人無權單方變更協議內容。贍養義務與拆遷利益的約定具有相對性,未參與協議的繼承人已通過事后認可方式放棄權益,故抗辯不成立。
(三)第三人責任的邊界劃分
法院關于企業協助義務的認定:
拆遷方按生效裁判履行義務:甲公司、乙公司作為拆遷人與開發商,已按協議約定預留安置房并完成補償款代扣,因繼承人爭議未辦理權益變更屬合理履行障礙。在法院確認權益歸屬后,企業需配合簽訂換房協議及新買賣合同,履行協助義務。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與馬建國 2011 年 1 月 8 日簽訂的編號為 XX 的《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涉及的兩套拆遷安置房權益歸馬偉享有。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協議的訂立要點
明確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涉及贍養與財產分配的協議,需清晰約定贍養方式、費用承擔、財產歸屬等內容,避免模糊表述。本案協議因明確 “贍養者獲拆遷房” 的核心條款,成為裁判關鍵依據。
全體利害關系人參與或追認:協議應盡量讓所有繼承人參與簽訂,或事后取得未簽字繼承人的書面追認。本案中長女、次女的認可,強化了協議的合法性與自愿性。
(二)拆遷利益繼承的證據留存
固定贍養履行證據:履行贍養義務的一方需留存護理費支付記錄、日常開銷憑證、醫療費用分擔證明等,證明協議實際履行情況。本案中馬偉持有父親退休費支配記錄,佐證了贍養事實。
保存協議簽訂背景證據:協議簽訂時應有見證人在場(如本案中的被繼承人),或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協商過程,避免事后就 “是否自愿” 產生爭議。
(三)繼承人權益主張的實務建議
尊重協議約定的相對性:家庭成員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繼承人不得以 “未獲額外補償” 等理由單方反悔,確需變更協議的應經全體當事人同意。
及時辦理權益變更手續:拆遷安置房具備交付條件后,繼承人應憑協議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及時與拆遷方、開發商溝通辦理權益變更,避免因拖延引發新的爭議。
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協議真實性與履行情況,最終支持了按家庭協議分配拆遷權益的主張,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這一判決提醒公眾,家庭內部就贍養與財產達成的書面協議,只要內容合法、履行到位,就能有效保障約定權益的實現。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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