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雨潤 律師
何以平冤
已故吳效先先生是西北政法大學老一輩的刑法教師,非老一輩學生的我,也就無緣親炙。吳先生做吳老師之前是吳法官,新疆高院的助理審判員。職務低衙門高,有機會承辦大量重大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糾正了一系列冤假錯案,人稱“吳青天”。是故,在西法大的刑法教師中,他是為數不多的對于中國司法現狀有著深入了解、以案說法最生動的老師之一。離休之后,應眾人的要求,吳老師編著了一本《平冤十記——一位老法官的辦案回憶》,引發如潮好評。
先說其人和時代背景。1949年西安解放后,參加西北人民革命大學司法班學習,畢業后分配到最高法院西北分院,成為馬錫五麾下一兵。1954年大區建制撤銷,西出陽關到新疆,1981年回西安,到西北政法學院當教師。從事刑事審判32年,辦案一千多件。人稱“吳青天”的背后,付出了被排擠、打壓、批斗的沉重代價,多年入不了黨,提不了級,到頭來還是一個準法官。
(左二,吳效先老師)
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檢法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相互行使對方組織或者對方職權,不強調職責分工制約),司法人員要做黨的馴服工具,絕對服從黨的領導,不許越雷池半步。也有走群眾路線的優良作風,死刑、死緩、無期徒刑三類案件報到高院復核,承辦法官必須下去提審,并和群眾見面,聽取地方黨委的意見。地方領導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能改判,要改判必須重新調查,拿出充分的真憑實據,說服地方。做“青天”可謂天下第一難,平反與反平反、糾錯與反糾錯的斗爭非常激烈,公安不給調底檔,報核機關施壓速批,相關人員對復核法官各種攻訐,不一而足。文革中,“吳青天”被打成“資產階級辦案專家”。為平反冤假錯案,吳法官多次承擔過政治風險,吳老師寫書回憶時仍有點后怕,甚至不寒而栗。吳法官曾幾度灰心,不想再干這等“傻事”了,請求調離法院。為什么挺了過來?“每當看到冤屈者的惆悵、苦楚和無奈,聽到他們的哀痛、哭泣和申訴,就坐不住了,不計個人安危,又義無反顧地投入到抗爭之中。”
吳法官的理念是,司法中對敵人要狠,對人民要和。在我看來,這個理念放到新時代,仍需要修正:大多數的犯罪分子并非敵人,政法機關狠狠斗爭的對象必須限縮到最小的范圍;除極個別人外,視被追訴的人為人民,平和待之,憑確實、充分的證據還原事實真相,公平處之。《刑法》第二條規定的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而不是同全體犯罪分子作斗爭。晚年的吳老師、前吳法官感慨道:“一個人的一生,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因公獲罪,個人吃點苦頭算不了什么,昧著良心,踩著別人的肩膀,踏著別人的血跡往上爬才是可恥的。秉性使然,至今無悔。”大哉吳先生!
《平冤十記》分為平冤篇(10件)、糾錯篇(4件)、質疑篇(6件)、附錄篇(3件+26則)、評說篇(評人評書29篇)。10件冤案的平反,9件的復核法官是吳效先,1件是嚴打期間發生在陜西興平縣的6人被判死刑(包括死緩)大案,吳老師參與辯護,最終艱難平反。吳法官長達32年的司法生涯中,也有幾件“因人微言輕,未被采納”的“質疑”案,其中4件吳法官認為無罪或者罪名不實,卻被認定有罪或罪名成立,有1件吳法官認為有罪卻被當成錯案平反。
《文革見聞錄26則》,記錄了非常歲月的非常案件。權舉兩例。第一,浙江人忻元華,新疆某鐵路局技工,出身貧寒,一貫熱愛領袖。某日上書,表達熱愛之后建議,因對下情不了解,決策有誤,以致國家在不少方面發生了問題,今后不要深居簡出,多到下邊走走看看,只要克服了這個缺點,我將永遠熱愛和擁護。……臨刑,仍高呼萬歲。第二,南疆某團場女職工趙某,私聊說到 “某某一天換幾次衣服”,被人告發,認定為“散布謠言,惡毒攻擊文化大革命旗手”,判刑五年。
在吳法官的時代,做到“吳青天”真正難能可貴。當年法院辦案無法可依,殺人要慎重,主張少殺,反對多殺、濫殺等刑事政策內涵不清,外延無限,很不好把握。定罪量刑權在黨委,具體辦案人員只負責調查案件事實,無權決定判決,而判決者又多是些缺乏法制意識、人權觀念、理性分析,只知階級斗爭、左比右好的高層官員……。在這樣的環境下,吳效先能做到“經反思我審判和復核過的死刑案件,還沒有發現像佘祥林、騰興善這類完全黑白顛倒被冤殺冤判的無辜者。在職權范圍內,冒著風險盡我所能還為不少人把守住了走向地獄的鬼門關,維護了他們的生命權”,極不容易、殊不簡單!
(左一,吳效先老師)
陜西司法界老前輩、西北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原支部書記徐漢亭教授在《寫在前面的話》中寫到:
冤錯案件自古有之,不是我們時代的特產;冤錯案件世界各國普遍存在,也不是我國社會制度的特有弊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國度里,有的錯案是出于各種利益沖突被人為地制造出來的;有的是辦案人主觀唯心主義的思維方法、觀點產生出來的。……帶有共性的因素便是對口供的過分依賴。“無供不錄案”,已成為辦案者最簡單、最明確的“質量”標準。為取得口供,司法人員便大搞逼、供、信;重刑之下,何患無供。各種名目繁多的逼供、誘供、指明問供的方法被創造出來。……
徐漢亭教授還分析了我國從建國初期開始的各個階段冤錯案件的成因,強調“律師制度的建立是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制約機制”,“零口供”的提出,“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以及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不可動搖性以及保障,才有希望從根本上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何以平冤(以及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不妨繼續引用徐漢亭教授的話:
當然,完全做到這一點,還有一段漫長的道路,需要司法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的提高,各級黨委領導憲法意識的增強,才有希望達到目的。歸根結底只要全體忠誠于審判工作的同志們勇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公開、公正執法,不徇私、不枉法、不怕壓,才能大大提高執法水平,使我國的刑事法律真正起到保障公民權利、服務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作用。
《平冤十記》,中央文獻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賈宇教授序。這本書值得學習、研究刑事法尤其是應用刑事法的相關人員作為教材反復閱讀,也可以作為關注刑事法治的普通讀者的案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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