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戰!
在瑞德青春被控詐騙罪一案的公訴方眼里,大健康概念似乎已經與詐騙劃等號,這無疑是對整個行業的污名化指控。
大健康產業以“預防為主、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為核心,具有技術創新活躍、服務形態多元、效果評估復雜、收費無固定標準等特點,其經營模式普遍依賴專業設備、個性化服務及市場自主定價。
結合這些特征,瑞德青春的商業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大健康產業的行業特性決定瑞德青春的經營具有合法性基礎
1. 政策導向與行業定位的合規性
大健康產業是國家政策重點支持的領域,《“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從疾病治療向健康管理轉變”,強調預防醫學、健康風險評估等服務的重要性。
瑞德青春的業務范圍(如中醫保健、慢性病調理、健康檢測)均屬于政策鼓勵的健康管理范疇,且持有醫療機構批準書(含中醫科、預防保健科資質),具備開展相關業務的合法資質。
2. 技術創新與效果評估的行業共性
大健康產業依賴前沿技術和儀器設備,其效果評估往往難以用傳統醫療標準直接衡量(如亞健康改善、癌癥風險降低等)。行業內普遍存在“健康風險評估”“早期篩查”等服務,例如美年大健康使用紅外熱像儀宣傳可檢測腫瘤早期預警,湯臣倍健通過進口設備提供健康檢測,均與瑞德青春的業務模式相似。
瑞德青春使用的儀器(如3D云圖檢測系統、海鈦光療系統)均來自正規供應商,宣傳功效未超出廠家說明書范圍,且與同類企業(如壹齡薈、大連雙迪)的儀器宣傳內容一致,符合行業技術宣傳的常規做法。
3. 服務無形性與定價模式的合理性
大健康服務具有無形性、體驗性特點,其價值不僅包含設備成本,還涵蓋專業人員服務、健康管理方案等。行業內定價普遍由市場自主調節,例如高端體檢套餐、私人健康顧問服務價格差異顯著,但均屬正常商業定價范疇。
瑞德青春的服務定價基于設備采購成本、人員培訓費用及品牌定位,與湯臣倍健、美年大健康等企業的高端服務定價邏輯一致,價格高低與“詐騙”無直接關聯。
二、瑞德青春的經營模式符合大健康行業慣例,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1. 營銷模式屬于行業常見的商業運作
大健康行業普遍采用“體驗式營銷+專業話術引導”的模式,通過科普健康知識、解讀檢測報告等方式吸引客戶。瑞德青春的營銷完全遵循4P營銷理論(產品、價格、渠道、推廣):
- 產品端:以廠家提供的儀器功能為核心,宣傳內容與設備說明書一致(如3D云圖檢測的“早期風險篩查”功能);
- 渠道端:依托莎蔓莉莎門店的既有客戶資源,屬于行業常見的“資源整合”模式;
- 推廣端:通過周年慶、健康講座等活動促銷,與美年大健康的“體檢套餐優惠”本質相同。
上述行為均為大健康行業的常規商業操作,與“虛構事實”的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2. 儀器使用與宣傳的真實性
詐騙罪的核心是“虛構事實”,但瑞德青春的儀器具有合法來源和資質:
- 15類儀器中10類為醫療器械(如“紅外輻照治療裝置”“生物物理治療儀”),均取得有效注冊證,采購自正規供應商,采購時手續齊全,報關單、合同等完整;其余5類非醫療器械無需備案,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
- 所謂“儀器改名”(如將“Hyperthermia Therapy Equipment”稱為“發燒免疫防癌系統”),僅是為便于客戶理解,行業內普遍存在類似做法(如醫美行業將“透明質酸”稱為“水光針”),并非虛構名稱以欺騙客戶;
- 宣傳話術完全源自供應商提供的培訓資料,未超出廠家說明的功效范圍(如“海鈦光療系統”的免疫力提升功能與廠家說明書一致)。
3. 效果評估的行業局限性不構成“欺騙”
大健康服務的效果(如亞健康改善、癌癥風險降低)受個體差異、生活習慣等多重因素影響,難以用絕對量化標準衡量。行業內通常通過“風險評估”“健康指導”等方式提供服務,而非“治療疾病”。
瑞德青春的3D云圖檢測屬于“健康風險篩查”,與浙江省癌癥早診早治項目的“兩步篩查法”(理論模型+臨床檢測)邏輯一致,其解讀報告的方式符合行業對“預防醫學”的溝通習慣,而非“惡意虛構患病風險”。
4.專家咨詢意見書不能否定儀器功效
公訴方以河南中醫藥大學專家的咨詢意見書作為否定儀器功效的依據,但該意見書存在嚴重問題:
- 評估專家均為中醫背景,根本不具備評估西醫儀器的專業資質;
- 評估過程未遵循《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檢驗流程,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實質上評估意見不具有科學性、合法性;
- 意見書僅針對1類儀器(紅外輻照治療裝置),未覆蓋其余14類,評估范圍遠未覆蓋所有涉案儀器設備,不足以完整反應案件事實。
三、瑞德青春無“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1. 資金用途與經營持續性證明無非法占有意圖
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瑞德青春的資金流向清晰:
- 收入主要用于設備采購、人員培訓、門店運營等正常經營活動,未發現轉移、揮霍資金的行為;
- 案發前主動退還客戶款項7174萬元,案發后繼續推動退款,且莎蔓莉莎集團有近千家門店的穩定盈利支撐,無“卷款跑路”的意圖。
2. 行業特性下的“夸大宣傳”與“詐騙”的界限
大健康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宣傳美化”(如“提升免疫力”“降低患病風險”),但這屬于民事欺詐與商業吹噓的范疇,與刑事詐騙的“整體事實欺騙”有本質區別:
- 民事欺詐僅涉及局部事實夸大(如“效果顯著”),而刑事詐騙需虛構核心事實(如“根本無任何效果的虛假服務”);
- 瑞德青春的服務確有儀器檢測、健康指導等實質內容,客戶可通過體驗感知價值,并非“無任何對價的詐騙”。
四、本案證據與程序問題進一步否定詐騙指控
1. “被害人”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公訴方指控的6132名“被害人”實為瑞德青春的客戶名單,存在明顯漏洞:
- 部分“被害人”為公司員工(如穆菡、李明全),甚至包含“嘉賓卡”“測試單”等非自然人信息;
- 多數客戶未主張被詐騙,反而有2188名客戶證明對服務滿意,且客戶可通過民事途徑(如退款、投訴)救濟,不符合詐騙罪“被害人因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要件。
2. 司法會計鑒定程序違法
- 以言詞證據(如嫌疑人供述)作為鑒定依據,違反《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
- 鑒定材料不完整(缺乏完整財務賬簿),且超期完成,結論不具備客觀性。
總而言之,完全將瑞德青春的經營行為放在當下大健康產業框架內審視,其儀器使用、營銷模式、資金流向均符合行業慣例,既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也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不僅絲毫不構成詐騙犯罪,經營水平、服務質量、售后理念甚至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若將瑞德青春入罪,無異于公權力直接出手對大健康行業佼佼者的絞殺,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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