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近年來,群眾體育蓬勃發展,賽事活動日趨增多,在豐富群眾體育生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一些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群眾體育賽事活動規范管理,推動賽事活動安全、有序、規范開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現印發《群眾體育賽事活動不規范行為及案例說明》。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梳理,對照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常態化開展相關整治工作。體育總局將不定期對各地方各單位出現的不規范行為案例進行匯總,并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25年7月11日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不規范行為及案例說明
一、未獲得公安部門安全許可,舉辦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群眾體育賽事活動
1.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1.2典型案例
某體育公司組織的兒童跑步比賽現場參與人數超過1000人。比賽起跑階段,多名兒童不慎跌倒,現場陷入混亂。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迅速到達現場,并立即叫停了活動。事后,警方調查發現該賽事主辦方未向公安機關提交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對賽事主辦方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1.3相關政策和規范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獲得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授權,假冒其名義或通過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獲得授權舉辦群眾體育賽事活動
2.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2.2典型案例
某地體育行政部門發布公告稱,某公司舉辦的馬拉松賽未向其提交辦賽申請,并且擅自在賽事報名通知及相關宣傳文稿中將其列為此項賽事的主辦單位,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保留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權利。
2.3相關政策和規范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群眾體育賽事活動賽事規程之約定充分履行主辦方的合同義務
3.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3.2典型案例
某公司舉辦了一場足球賽事,并在賽事規程中承諾:小組第一名獎勵2萬元及獎牌;總冠軍獎勵5萬元、總冠軍獎杯(價值10萬元)及赴海外交流學習(價值30萬元)。然而,賽事結束后,主辦方僅向獲獎者頒發了部分獎金和獎牌,其余獎金及承諾的赴海外交流學習等未予兌現。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作為賽事主辦方,應履行合同義務,判令其支付剩余獎金及獎勵。最高人民法院將該案件作為體育領域的典型案例對社會發布。
3.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未有效落實群眾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管理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4.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4.2典型案例
某地舉辦的百公里越野賽中,參賽選手在比賽過程中遭遇冰雹、凍雨、大風等極端天氣,組織方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中止比賽,導致多名選手不幸遇難,多人受傷。事故后共有多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還有多名賽事運營公司的工作人員因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4.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零二條“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群眾體育賽事活動中采取偽造身份、冒名頂替等違反參賽資格的方式參與比賽
5.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5.2典型案例
在某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公布的懲戒對象名單中,某隊多名運動員存在冒名頂替和毆打對方運動員的行為,涉事運動員被處以全國終身禁賽的處罰。
5.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一條“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要求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遵守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群眾體育賽事活動中使用興奮劑,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引誘群眾體育賽事活動參加者使用興奮劑,向群眾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提供或變相提供興奮劑,為使用興奮劑或逃避興奮劑檢查提供技術支持等興奮劑違法違規行為
6.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6.2典型案例
某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連續對多名非注冊大眾運動員就使用興奮劑、偽造病歷等醫學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給予涉事運動員取消賽事成績、禁止在該組織注冊以及禁止參加該組織舉辦的各類體育活動的處罰。
6.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引誘體育運動參加者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由有關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等處理。”
七、在群眾體育賽事活動中實施鬧賽、罷賽、尋釁滋事等行為擾亂比賽秩序
7.1適用范圍
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7.2典型案例
某地舉行的足球聯賽比賽期間發生觀眾擾亂賽場秩序行為。經公安機關調查,對多名人員依法行政拘留,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對其他人員分別給予相應治安處罰或批評教育。
7.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的;(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八、利用群眾體育賽事活動從事賭博、傳銷、詐騙等非法活動
8.1適用范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
8.2典型案例
畢某以“賽鴿俱樂部”名義組織信鴿競翔比賽,通過設置“單關大獎賽”“暗插明插”等投注項目,收取參賽者足環費和投注金,并從中抽成。其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最終判處畢某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8.3相關政策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一條“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轉載自: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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