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財有道,方能長久。面對熱門演唱會一票難求的局面,有些人購票不是為了自己欣賞,而是動起了當“票販子”(俗稱“黃?!保┑官I倒賣的歪腦筋,企圖從中賺取差價。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演出市場秩序,更是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公平購票權,其本身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當“黃牛”之間因分贓不均或交易出現問題而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法律會如何裁判?
案情簡介
林莫(化名)從事平潭旅游相關業務,與黃利(化名)有業務往來。后來黃利向其介紹買賣演唱會門票的生意。“你先買票屯著,等演唱會時間臨近了再出手。”“肯定有人買的,到時候一轉手就翻好幾倍,你賣不出去找我退也沒問題?!秉S利信誓旦旦地向林莫介紹起倒賣演唱會門票這本“生意經”。林莫見有利可圖,便開始從黃利處購買門票并進行倒賣以牟利。
2024年1月至7月間,林莫通過黃利先后購買了眾多明星演唱會的門票。2024年6月,林莫花費12000元購買了4張某明星演唱會的實名制門票;同年7月,又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用于購買4張所謂的“帶入場票”或“邀請票”,黃利當時還在微信中承諾:“沒去一個禮拜內可以退款”。
很快,林莫通過微信找到了一位買家,將手中的8張門票(4張實名票+4張帶入場票)以每張10000元的價格轉賣。然而,交易并未順利完成。其中4張“帶入場票”根本無法入場;而4張實名制門票雖然成功入場,卻并非承諾的連座。買家因此拒絕承擔“帶入場票”部分的費用,只愿意支付已成功入場的4張實名票的票款。同時,買家提出需通過對公賬戶付款。林莫因自身無法提供對公賬戶,便請求黃利協助。黃利提供了其關聯公司“利游公司”的對公賬戶。買家遂將實名票的40000元票款轉入該賬戶。隨后,林莫便要求黃利退還因“帶入場票”未使用而應退的定金10000元,并將利游公司代收的40000元實名票款返還給自己。黃利起初以賬戶被凍結為由拖延還款,后甚至將林莫的微信拉黑。多次追討無果后,林莫將黃利及其關聯公司“利游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返還訂金10000元及門票款4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
林莫在訴訟中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具備涉案演唱會的正規票務代理或銷售授權,相反,林莫多次從黃利處購買演唱會門票,轉賣他人以賺取差價,此實質上屬于倒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贝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绷帜c黃利之間的門票買賣、轉賣及代收款項的合同關系,其內容和目的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于自始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林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倒賣演出票系違法行為,仍多次實施并從中牟利,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公平購票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文化演出市場秩序。林莫與黃利之間的款項往來基于非法交易,未形成合法債權債務關系,故對林莫的訴請不予支持。
倒賣“黃牛票”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能面臨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若倒賣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次數頻繁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可能涉嫌構成《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偽造、變造國家證件罪等相關犯罪,進而面臨刑事追責。
購買“黃牛票”存在哪些風險?
“黃牛票”多為非正規渠道獲取,可能存在假票、過期票、重復售票等情況,消費者極有可能“錢票兩空”。當前許多大型演唱會實行實名制購票,門票與身份證綁定,一旦轉讓即失效。若購買的是非本人信息的實名票,即使支付高價也可能無法入場。同時,“黃牛票”交易缺乏保障,一旦出現糾紛,維權非常困難。消費者購買“黃牛票”,無形中也助長了非法倒賣行為,加劇了市場混亂,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公平購票權利。
倒賣演唱會門票等票證的行為,看似有利可圖,實則隱患重重。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明確規定,屬于違法行為。任何試圖通過違法手段(如倒賣票證)牟利的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其“投入”和“預期收益”也將因交易本身的非法性而無法獲得民事法律上的救濟和保護,最終可能落得“錢票兩空”、損失自擔的結局。這起案件不僅是對個案依法裁決,更是對廣大公眾的一次深刻警示:切勿觸碰法律紅線,守法經營才是正道。當您下次看到“黃牛票”時,請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時之需或貪圖小利,而陷入違法交易的風險漩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供稿:施靜怡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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