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布一則“拒絕offer要被‘封殺’”的求助帖,稱自己是2025屆應屆畢業生,在網上投了多份簡歷。其中,南京一家公司HR聯系了他,在溝通的過程中,他了解到該公司工資要到月底才會發放,上班的地點距離他的住宿地也比較遠,于是就拒絕了公司offer,此時雙方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與企業HR的聊天截圖。
據湖北廣電經視直播消息,上述公司的HR卻表示:“意料之中,你在boss上各種撒網,沒有契約精神,沒有誠信,我們業內會廣而告之你這樣的。”經視直播記者嘗試聯系當事人,但未獲回應。
△企業HR聲稱會廣而告之。
HR聲稱要對勞動者進行“業內封殺”的行為是否侵權?求職者該如何維權?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解讀。
一、HR“業內封殺”言論的侵權性質
1. 名譽權侵權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本案中,HR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指責應屆生“無契約精神”“無誠信”,并威脅“業內廣而告之”,屬于主觀貶損性評價。若無法證明應屆生存在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則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2. 行業封殺的違法性
企業無權以“行業自律”名義限制求職者就業自由。根據《就業促進法》第3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HR通過行業群組或關聯企業傳播不實信息,可能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詆毀商譽的延伸適用),即通過貶損他人聲譽謀取競爭優勢。
二、應屆生拒絕Offer的合法性
1. 合同關系未成立
企業發出的Offer屬于《民法典》第472條規定的“要約”,應屆生拒絕構成“不承諾”,合同未成立。因此,應屆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企業無權要求賠償“招聘成本”等損失。
2. “契約精神”的誤用
HR混淆了“合同關系”與“道德評價”。在未簽訂合同前,雙方僅處于締約階段,應屆生有權基于自身利益(如薪資發放時間、通勤距離)選擇是否接受Offer,不涉及“契約精神”問題。
三、企業行為的合規性風險
1. 勞動法視角下的歧視風險
若企業因應屆生拒絕Offer而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在后續招聘中故意排斥,可能涉嫌違反《就業促進法》第26條(就業歧視),即“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勞動者為由拒絕錄用”。
2. 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
若HR實施“業內封殺”,應屆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可向法院起訴,要求企業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民法典》第1182條)。
四、給應屆生的維權建議
1. 固定證據
保存與HR的溝通記錄(如聊天記錄、郵件、錄音),重點截取HR威脅“業內封殺”的表述。
截圖招聘平臺(如BOSS直聘)上的職位發布信息,證明薪資發放時間、通勤距離等客觀因素。
2. 投訴與舉報
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企業侵犯平等就業權,要求調查HR的威脅行為。
若企業通過行業協會傳播不實信息,可向民政部門投訴行業協會違規行為。
3. 民事訴訟準備
以名譽權糾紛為由起訴企業及HR,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按當地標準計算,如5000-50000元)。
同步主張“平等就業權”被侵害,要求企業書面道歉并承諾停止歧視行為。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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