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刊登報紙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答」
可以,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在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法律意識不足,離職既不提交離職信也不告知用人單位,說走就走。這其中,有些人是真的不想干了,而有些人十分猶豫。后者則屬于比較麻煩的一批人,很容易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有些地方法院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倘若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自愿離職的,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有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
關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當事人各執一詞。漢朝公司主張衛青不能勝任入職崗位的工作,調整后還是不能執行相關崗位要求,所以當時經理韓信告知衛青若不能執行工作任務可以選擇離職,是給衛青選擇權,衛青選擇自行離職,并未口頭辭退,故不應認定為漢朝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衛青則主張雙方并未對離職進行過協商,也非衛青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是經理韓信研讓衛青直接離職,系漢朝公司辭退衛青。對此,本院認為,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基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義務,漢朝公司對衛青的離職情況負有舉證責任……綜上,因作為用人單位的漢朝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參考案例:(2022)魯02民終1202號
這就意味用人單位倘若需要勞動者返崗繼續工作的,要盡速通知勞動者返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倘若認為勞動者無需返崗的,則應以有效的送達方式,告知勞動者拒不返崗的法律后果。
而有些勞動者居無定所,即便戶籍地址也可能因城市更新而查無地址,手機號碼亦頻繁更換,沒有在用人單位留下有效的聯系方式。
此時,當用人單位窮盡上述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到勞動者時,用人單位便可以采取公告(刊登報紙)的方式向勞動者告知相應的通知內容和信息。需要注意,用人單位以該等方式進行時建議在省級以上報刊需要連續刊登報滿一個月。
倘若用人單位未能履行上述過程,而直接通過公告的方式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則會因其未窮盡有效送達方式、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僅憑登報解除勞動關系。
當然了,倘若后續發生爭議裁審機構會審查勞動者不能到崗未返崗的具體理由是否正當合理,缺勤時間是否足夠長等等從而判決用人單位的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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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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