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南陵縣居民李某在派出所接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懊悔不已,一時貪念讓“撿來的便宜”變成了違法代價——因撿拾他人手機后擅自消費840元,她被依法處以拘留三日的處罰。
(圖文無關)
時間回溯至6月26日清晨,李某陪女兒王某在南陵縣醫院候診時,發現座椅上有一部未鎖屏的智能手機。見周圍無人,她隨手將手機收起,翻看時竟發現微信支付處于“無密狀態”。當天上午,李某路過小區便利店時,抱著“撿來的東西用用不算啥”的心態,用失主微信零錢分兩次消費了840元。
失主秦女士發現手機遺失后,當日即向城西派出所報案。憑借醫院監控,民警很快聯系上李某母女,王某當日便將手機歸還。本以為事情就此了結,秦女士當晚核對賬目時卻發現微信零錢少了840元,交易記錄直指手機遺失期間的消費。
“第二次報警后,我們調取便利店監控,確認是李某使用失主手機消費。”辦案民警介紹,監控中李某熟練操作付款的樣子,全然不知已觸碰法律紅線。
(圖文無關)
面對民警詢問,李某起初滿是不解:“撿來的手機刷錢也算違法?”她反復強調“不是偷的是撿的”,認為還錢即可。其女兒王某也坦言:“老家觀念里,撿到的東西沒人要,自己用用很正常。”
針對這一錯誤認知,民警當場普法:根據《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拾得遺失物應返還權利人或交有關部門,私自占有并處分他人財物,即便金額不大也可能違法。法律教育下,母女倆僥幸心理瓦解,6月29日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并全額退贓。
最終,南陵縣公安局結合李某主動退贓、認罪認罰情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拘留三日的處罰。警方提醒,市民應給支付軟件設置密碼保護,手機遺失后立即凍結賬戶;拾得他人財物切勿因小失大,法律面前沒有“撿來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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