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4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8次會議通過,自2025724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由提出異議時負責執行該執行標的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執行異議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主張權利。
第二條 金錢債權糾紛的財產保全、執行中,執行標的存在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首先查封、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輪候查封的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條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同時判決解除執行措施并寫明相關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案號。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決請求相關執行法院解除執行措施。
第四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就執行標的的歸屬提出確權請求的,以被執行人為被告。
第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以被執行人等為被告提出返還原物、返還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法律另有規定不宜合并審理的,應當分別立案。
第六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由負責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執行法院依法繼續執行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通過拍賣、抵債等執行程序受讓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并撤銷相關拍賣或者抵債裁定;已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的,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
(三)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執行標的已由他人通過拍賣、變賣等執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執行法院向案外人發放變價款;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變價款或者已向被執行人退還剩余變價款的,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向案外人釋明執行標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絕受領變價款的,應當將變價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可以隨時領取。
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下,案外人認為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錯誤,給其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請執行人、執行擔保人等主張權利。
第七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執行案件已經結案,執行法院未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且執行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或者終結審查。原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五條提出的確權、給付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第八條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原判決、裁定等依法決定再審,執行標的系原判決、裁定等所涉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的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以繼續審理或者審查,不能認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者審查。
第九條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執行人破產案件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者審查,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以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第十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經審判監督程序發現支持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認定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判決駁回案外人訴訟請求的,原相關執行法院按照原順位恢復執行;執行標的已合法轉讓給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終結訴訟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執行人、案外人等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費者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一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并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等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查封后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三)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訴請求被執行人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案外人訴訟請求的,案外人交付執行的剩余價款應予及時退還。
第十二條 執行法院凍結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案外人以其已向該賬戶交付購房款,且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并申請向其發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執行法院對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強制執行,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款中排除相對應的強制執行并申請向其發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動產的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一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交付執行法院的價款足以代為清償相應主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符合前款規定的案外人起訴請求抵押權人按套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不得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將案外人依本條第一款交付的價款替代被執行人清償相應債務。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案外人訴訟請求的,案外人交付執行的價款應予及時退還。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該不動產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一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并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查封后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案外人訴訟請求的,案外人交付執行的剩余價款應予及時退還。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被執行人已將該不動產向其抵償債務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一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并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以不動產抵債協議;
(二)有證據證明抵債金額與抵債時執行標的的實際價值基本相當;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查封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本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一)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已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
(二)案外人已請求被執行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或者因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與被執行人發生糾紛并已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等;
(三)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記條件;
(四)已辦理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五)被執行人等通知案外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而其未怠于辦理;
(六)其他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情形。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發包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約定以不動產折抵工程債務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抵押權和一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并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被執行的發包人簽訂合法有效的以不動產折價協議;
(二)有證據證明抵債金額與抵債時執行標的的實際價值基本相當。
案外人起訴請求被執行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該不動產系用于產權調換的征收補償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強制執行,并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與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依法簽訂征收補償性質的協議;
(二)用于征收補償的不動產的位置明確特定。
案外人起訴請求被執行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并已辦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動產預告登記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處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案外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不帶租拍賣、變賣等情況下的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執行標的,且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在租賃期內排除一般債權的不帶租強制執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執行標的均在抵押權設立之前,請求在租賃期內排除抵押權的不帶租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可以對帶租拍賣、變賣等情況下的強制執行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承租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帶租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判決準許不帶租強制執行該執行標的。
第二十一條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偽造證據,或者單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實,以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依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適用前款規定。
案外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致使執行標的無法執行或者價值減損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參照本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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