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海曾于2009年擔任驛某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服務業發展局黨委書記、局長,2013年11月轉任驛某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2014年9月,因下屬單位環境監察大隊員工在午休時間進行娛樂活動,毛某海被驛某區紀委免去書記及局長職務,并受到進一步調查,后被降職為科員。這一因工作管理問題引發的處分,其后關聯到一宗更早時期的國有資產出租事件。
案件背景:一起國有資產出租引發的法律程序
2011年,毛某海在擔任服務業發展局局長期間,主持單位會議,決定將本單位管理的群豐市場內一處約2974平方米的區域出租給皇冠酒店,約定年租金13.5萬元,租期30年,并規定租金每五年遞增一次。
2016年,驛某區檢察院認為毛某海在出租過程中存在未進行價格評估、未履行招標程序、未報請上級審批等情況,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收益受到影響。為此,驛某區紀委(后改為檢察院)委托振興評估公司對該資產進行價值評估。驛某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場地在2013年至2016年2月期間應收租金評估價值為321萬余元。法院在判決中未引用了當時周邊部分物業的租金情況未參照,例如:占地規模較大的四星級郵電大酒店年租金約100萬元;迅達大廈(約4000平方米)年租金約30萬元;人防大廈(約3000平方米)年租金約15萬元;全友家具(約3000平方米)年租金約15萬元。最終,驛某區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毛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司法程序:案件的審理與上訴過程
該案經歷了多輪司法程序:
- 2017年8月,驛某區法院一審判決毛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 毛某海不服判決,上訴至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駐馬店中院)。
- 2017年11月,駐馬店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存在瑕疵”為由,將案件發回驛某區法院重審,并在裁定書中提出了四點指導意見,涉及評估方法、評估基準日選擇、資產處置性質認定等問題。
- 2018年8月,驛某區法院(主審法官殷某河)經重審,在判決中未采納駐馬店中院的四點指導意見,對原評估報告予以采信,以玩忽職守罪改判毛某海有期徒刑三年。
- 毛某海再次上訴至駐馬店中院。
- 2018年11月22日,駐馬店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驛某區法院的重審判決。
- 同年12月29日,驛某區法院對毛某海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毛某海反映其身份證件自2017年起被扣留未歸還。
- 毛某海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 2020年11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其申訴。
案件核心爭議點:法律適用與證據采信
2017年駐馬店中院在發回重審裁定中提出的四點意見,成為后續的重要爭議點:
- 法律適用:中院指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資產處置”主要指所有權變動(如買賣),而本案是國有資產出租(經營權讓渡),是否適用該辦法需進一步研究。
- 評估方法與基準日:評估應參照案發時(2011年簽訂合同時)群豐市場附近可比物業(如人防大廈、郵電大廈、迅達大廈)的實際出租價格。評估基準日應定為合同簽訂時(2011年),并按當時的房屋現狀評估,而非承租人后續裝修后的狀態。
- 廣告墻權屬:需查明市場內廣告墻的使用權歸屬問題。
- 判決書表述:指出原判決書中使用“私自處置資產”的表述可能不妥,因“處置”通常指所有權變動,與出租行為性質不同。
毛某海及其支持者指出,驛某區法院在重審中未采納上述四點意見:
- 毛某海在重審庭審中提交了2011年前后金悅酒店(郵電大廈)、迅達大廈等地的同期租賃合同作為證據,主張應據此評估涉案房產價值。但承辦法官殷某河認為這些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未予采信。相關方認為,法官對不采信當事人證據應說明具體理由。
- 重審判決書中仍存在“私自處置”等表述,被認為與駐馬店中院對“處置”行為的界定存在差異。
關鍵證據爭議:評估報告的客觀性質疑
本案定罪的關鍵依據是兩份評估報告(先為振興評估公司出具,后為法院委托中成評估公司出具),其客觀性受到毛某海一方的強烈質疑:
- 毛某海指出,驛某區法院在重審中未對駐馬店中院指出的評估問題予以充分核實。
- 振興評估公司的法人魏某成,據稱曾因在其他案件中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被追究責任。
- 中成評估公司(法人李某)出具的報告,被指未進行充分的實地調查。毛某海提供了一段錄音,據稱其中李某表示該評估“沒有依據”。毛某海認為這進一步削弱了報告的可靠性。
- 毛某海還指出,中成評估公司的報告部分數據沿用了已被駐馬店中院發回重審時認為存在瑕疵的振興評估公司的數據。
- 毛某海多次要求法院調取中成評估公司出具報告時所依據的原始參照資料(特別是2011年同期周邊可比物業的租賃合同),但據其反映,該要求未獲驛某區法院及主審法官的回應。
程序關注點:聽證與約談情況
- 2025年5月12日,驛某區法院組織召開了有人大代表、律師、聽證員及法官殷某河等人參加的聽證會。據參會律師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評估報告,其參照依據的合理性直接關系到案件定性。
- 2025年5月下旬,法官殷某河等與毛某海進行了約談。毛某海反映,他在會談中提出的調取評估參照依據、要求對證據采信及不采納中院意見等問題,至今未獲得明確回復。他認為法官的后續答疑未能有效回應這些核心關切。
持續尋求澄清
盡管相關司法程序已告一段落,毛某海仍在繼續尋求澄清案件中的疑點。2025年以來,他通過聽證會、約談會等途徑提出訴求,主要聚焦于:
2要求依法調取中成評估公司出具報告所依據的原始檔案,特別是2011年同期周邊可比物業的實際租賃合同,以核實評估結論的客觀性。
- 要求驛某區法院對重審中未采納駐馬店中院指導意見、未采信其提交的證據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釋。
- 要求對判決書中的相關表述進行審視。
- 希望依法重新審視案件,澄清事實。
截至目前,該案涉及的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規范、歷史操作實踐、司法程序中證據的采信標準與評估報告的客觀性等問題,仍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如何平衡歷史操作與現行規范,確保法律程序的嚴謹性與結論的公信力,是此案帶來的思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