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新河鎮(zhèn)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內,員工施某某與朱某某因工作分配及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升級為肢體沖突,導致朱某某左眼受傷(后經鑒定構成輕傷)。鑒于案件系民間糾紛引發(fā)、情節(jié)相對輕微,且雙方系長期共事的同事,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修復關系、維護合作社正常秩序,區(qū)檢察院啟動“檢調對接”機制,近日,將案件委托新河駐所調解室聯合調處。
精準把脈,摸清訴求筑基礎
正式調解前,駐所調解室的調解員與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頭行動,與雙方當事人進行 “一對一” 深入溝通。調解員耐心傾聽雙方心聲,了解到施某某雖對傷人行為深感自責,愿意承擔相應責任,渴望得到朱某某的諒解,但也十分擔憂案件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和家庭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朱某某則因眼部受傷承受著身體和精神上的疼痛,他明確提出要求施某某給予經濟賠償并當面賠禮道歉。
與此同時,檢察院工作人員結合案件事實,向雙方詳細闡釋了該行為在法律上已涉嫌故意傷害,若進入訴訟程序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以及達成和解對雙方的積極意義,讓兩人對案件的法律后果有了清晰認知,為后續(xù)調解筑牢了法律基礎。
聯合調解,法理情融合促和解
正式調解中,調解員首先引導雙方平復情緒,強調“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同事關系,勸說兩人理性看待沖突,通過調解化解矛盾才是最優(yōu)解。隨后,檢察院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明確指出施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未能達成和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他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同時,也勸解朱某某結合施某某的經濟狀況和實際損失,在合理范圍內提出賠償訴求。雙方起初仍有分歧,朱某某對賠償金額的期待與施某某的承受能力存在差距。調解員與檢察官輪番上陣,從法律規(guī)定、同事情誼、現實影響等多個角度反復溝通,既讓施某某認識到傷害的嚴重性,主動提高賠償意愿,也讓朱某某理解施某某的實際困難,適當調整訴求。經過數小時的耐心疏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調解落幕,協同發(fā)力顯成效
此次檢調聯動不僅成功化解了施某某與朱某某之間的矛盾,有效避免了“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及時修復了同事關系,更保障了轄區(qū)內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秩序穩(wěn)定。
新河駐所調解室與區(qū)檢察院的協同實踐,也為處理同類型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新河經驗”,生動展現了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定紛止爭、促進和諧”的重要作用。
新河鎮(zhèn)司法所供稿
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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