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侵財型犯罪,侵財型犯罪以行為人控制所侵犯的財物為既遂標準,行為人通過盜竊行為控制了所盜財物成立盜竊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際控制所盜財物的,屬于盜竊未遂。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認定是否控制財物,應當根據財物的性質、大小、形狀等樣態以及盜竊行為的方式等因素,從社會的一般觀念出發,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已經對所盜財物建立了新的支配關系,排除了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支配。
對于小型財物,如手表、戒指、項鏈、手機等,一般以行為人藏匿到身上、衣服口袋、手提包內等私人支配領域或者物品內為既遂。對于大型財物,如轎車、冰箱、電視、家具等,一般以使財物脫離被害人支配領域為既遂。對于超市內設置條碼的財物,一般以將財物帶出收費口或者條碼監控區為既遂。
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行為,也存在既未遂,同樣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為區分標準。
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數額標準,并不表明實施上述行為沒有竊取到任何財物或者價值微小的財物就一定依照既遂定罪處罰,而是要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為未遂或者不認定為犯罪。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盜竊未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認定盜竊未遂的著手,應當以行為具有使被害人喪失財物的緊急危險為標準。入戶盜竊,一般以入戶后開始物色或者尋找被盜財物為著手。對于面積較小的單獨居室,以侵財為目的進入即可認定為著手。攜帶兇器盜竊,不以攜帶好兇器準備盜竊為著手,而仍以盜竊行為造成被害人喪失財物的緊急危險為著手。扒竊,以行為人的手或者盜竊工具接觸到財物或者盛放目的財物的提包、包裝箱等為著手。
關于盜竊既未遂的處罰。盜竊行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對于處罰較輕的既遂或者未遂行為,在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既遂和未遂行為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依照既遂的規定處罰,對于未遂的情況在量刑時也應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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