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今年五一假期期間,姜某與其丈夫李某、員工張某利用假軍官證冒充現役軍人免票進入一景區,出景區時因舉止不像軍人而被群眾舉報。最終,法院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姜某、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李某因購買假軍官證被另案處理。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為大家介紹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法》第372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客體上,該罪侵犯的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使用偽造軍官證、穿戴軍裝、謊稱軍銜等實施招搖撞騙行為;主體身份上,既包括非軍人冒充軍人身份,也包括軍人冒充不屬于自身身份的軍人;主觀上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既包括本案中騙取門票錢這種物質利益,也包括情感欺騙等非物質利益。姜某三人的行為符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涉案金額僅為幾十元,但因為此罪是行為犯,行為人一旦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并沒有與姜某、張某一同被認定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是被另案處理。這是因為李某除了使用假軍官證來免景區門票,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之外,其購買假軍官證的行為也可構成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刑法》第375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購買假軍官證后,使用假軍官證以獲得免費門票,兩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另外,還需弄清楚李某購買假軍官證的來源。對于出售假軍官證的人,也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也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若有證據證明假軍官證是其偽造、變造的,那么此人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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