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各種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就容易起糾紛,尤其是 “青苗補償費”—— 這錢到底該歸土地的原主人,還是實際種地的承包人?
一、18 年的承包合同,遇上了土地征收
2001 年,河北的周某某和當地村委會簽了一份土地承包協議,正式成了村里一片土地的 “種田人”。2012 年,雙方又簽了補充協議,明確周某某從 2002 年起承包村里的土地,扣除電力線桿、道路、墳地等無法耕種的區域后,實際承包面積是 100 畝,每年每畝交 300 元承包費。
從 2012 年到 2017 年,村委會的收款票據清清楚楚地記錄著:周某某每年都按 100 畝、每畝 300 元的標準交承包費,一年正好 3 萬元。這五年的交費記錄,可以證明他是這 100 畝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不過協議里也寫明,村里另外 18.8 畝土地和周某某沒關系,他不享有這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2017 年,一紙“新區植樹造林”公告貼在村口:周大哥的 100 畝地被劃入征用范圍。
土地要交回去,地上 1.5 萬棵青苗的補償款也跟著到了賬——整整 15 萬元。
村委會卻告訴周某某:“補償款得給村里,你是外來承包人,不算‘本集體成員’。”
周某某急了:“我種的樹、澆的水,到頭來錢歸別人?”于是,他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二、青苗補償費,該歸誰?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法官把雙方各執一詞的三處矛盾逐一擺到臺面上,并用事實和法律逐項厘清。
第一處疑問關乎身份:周某某并非張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委會據此主張青苗補償只能由“自己人”領取。法官翻閱合同、繳費憑證及歷年航拍圖后認定,周某某自2002年起連續投入、耕種、管護,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承包人”。法律并未把補償對象限定在戶籍之內,只要實際經營,就有權受償。
第二處疑問落在面積上。村委會丈量后聲稱地塊實為118.8畝,周某某只按100畝交費,理應對超出部分無權主張。法官把2001年原始合同、2012年補充協議以及連續六年的繳費票據一字排開,確認雙方合意范圍就是100畝,其余18.8畝從未進入合同關系,自然不在本次補償之列。
第三處疑問指向合同解除后的收益歸屬。村委會認為土地被國家收回,合同目的落空,地上收益應歸還原承包戶——也就是村集體。法官指出,合同解除僅導致土地使用權滅失,并不影響青苗作為動產的歸屬;周某某出資、出力種出的青苗,其補償款理應歸屬投入人。因此,15萬元青苗補償款須由村委會全額返還周某某。
在這個案例里,法院的思路很清晰:周某某和村委會的承包協議合法有效,他按約定交了 100 畝土地的承包費,是這 100 畝土地的實際承包人,地里的青苗也是他辛苦種出來的,自然是青苗的所有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后,承包方有權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青苗補償費。
那為什么另外 18.8 畝土地的補償和周某某沒關系?因為從合同履行和交費情況來看,他對這 18.8 畝土地沒有承包經營權,所以這部分土地的收益金(比如土地原承包戶的相關補償)就該歸原來的承包戶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村委會要把周某某承包的 100 畝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款 15 萬元,返還給周某某。這個判決既維護了實際種地人的合法權益,也守住了 “誰耕種、誰受益” 的公平原則。
三、給農民朋友的提醒
1.承包土地一定要簽正規協議,明確承包面積、期限、費用等細節,交費后保留好票據,這些都是證明承包權的重要證據;
2.遇到土地征收,別慌!青苗補償費的核心看 “誰實際種地”,只要你是合法的承包人,就有權拿到這筆補償款。
土地征收涉及的利益復雜,但法律始終會保護那些踏實種地、合法經營的人。如果您也遇到類似問題,記得保存好承包合同、交費憑證等證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來源:(2021)冀 96 民終 256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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