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應急管理局消息,7月23日10時20分許,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經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醫護人員確認已溺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目前,屬地黨委政府、東北大學、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正在開展善后處置工作。
肯定有日常安全檢查、維護流于形式、沒有做到位的問題。
這叫意外墜落?
明明是安全事故好吧!只不過是6名可憐的學生替這個礦廠的工人們把這個“陷阱”試出來了,可付出的代價是6條年輕的生命。
這叫意外墜落溺亡?
前有某高校學生意外墜落學校化糞池溺亡,現有6名東北大學學生意外墜落礦廠浮選槽溺亡是吧!
主打一個“意外”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經全力施救,就撈上來六具冷冰冰的尸體?
我就想問問,你們是如何使出全力的?又是如何施救的?
還是說,只要人掉下去,壓根就沒有活著救上來的希望?
但為什么另外一名老師又僅僅只是受傷呢?【聲明:這里沒有冒犯這名老師的意思,只是單純質疑事故責任方到底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涉事企業肯定是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肯定跑不脫。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
涉事礦廠顯然未盡安全生產職責,絕對存在未按規定定期對格柵板進行定期維護、檢測等責任。
極大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此外,學校的責任也跑不脫。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東北大學組織學生前往內蒙古企業參觀學習,在活動前有責任對學生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并且對參觀場所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校選的參觀企業,結果導致6名學生在參觀學習過程中“意外墜落浮選槽溺亡”,學校勢必要承擔相應責任。
希望最后不會又是一紙“不痛不癢”的通報作為交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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