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豪門宮斗多狠,在公證書流出之前,網上早已有了杜建英涉嫌重婚的傳言。似乎是另一方有意放出來的。
前文回顧:
宗慶后和杜建英果然涉嫌重婚罪了。
之前我發過一篇文章,還沒那么篤定。(參見:)
但今天財新有報道出來了,提到:
杭州市東方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書(編號:(2024)浙杭東證字第1695號)顯示,2024年3月1日,申請人宗馥莉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被繼承人宗慶后遺產的繼承公證,并提供了12項證明材料,其中包括宗馥莉的證件、宗慶后的死亡及火化證明、宗慶后與施幼珍(宗馥莉生母)的《結婚證》和宗馥莉的《獨生子女光榮證》以及前述的遺囑公證書。 公證書顯示宗馥莉目前是香港身份,而宗慶后生前并未和施幼珍離婚。
但據鳳凰網的報道,宗慶后2005年與杜建英在美扯了結婚證。這一點也獲得了宗慶后弟弟宗澤后的確認。
宗慶后沒有和施幼珍離婚,又迎娶了杜建英。這不是犯了重婚罪嗎?
1
我們先看重婚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核心要素是,行為人必須存在合法婚姻關系。
宗慶后就符合,他已有登記結婚的配偶(施幼珍),且婚姻關系存續,并未離婚。
第二個要件是:再次建立婚姻關系。
這分兩種。
一種是法律重婚: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
一種是事實重婚: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
另外,主觀上行為人需明知自己或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若被欺騙或無主觀故意,則不構成犯罪。
杜建英應該知道宗慶后有老婆沒離婚。所以如果犯重婚罪,她也跑不了。
2
宗慶后和杜建英婚姻有一點復雜性,發生地是美國。
公證書顯示,宗慶后至去世前均未與施幼珍離婚,其國內婚姻關系持續有效。
若宗慶后在美國與杜建英登記結婚,則可能構成“法律重婚”。
中國公民在境外登記結婚,若未主動向中國民政部門申報,中國法律未必直接承認其效力。但若該行為直接沖擊國內有效婚姻,仍可能作為重婚罪證據。
中國法律對境外婚姻登記的認定存在復雜性,需結合雙邊條約及證據效力綜合判斷。
即便美國婚姻因證據問題難以確定,倆人在國內是否構成事實婚姻呢?
有3個孩子不能證明這一點。
生育子女≠事實婚姻。非婚生子女僅證明血緣關系,不直接推定存在夫妻名義的共同生活關系。
核心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但從媒體報道看,在一定范圍內,倆人是夫妻這個事實是公開的。
3
原配施幼珍是什么態度?
她可能知曉老公和杜建英的這層關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存在,但未追究,但這不影響重婚罪的客觀構成。
重婚罪屬“自訴與公訴并行”案件,需施幼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起刑事自訴,或檢察機關依職權介入。
重婚罪保護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無論原配是否追責,均可公訴。
宗慶后已去世。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死亡則刑事追訴終止,不再定罪。
所以目前,就看杜建英是否觸犯了重婚罪。
若她明知宗慶后已婚,仍在美國登記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共犯。
你看豪門宮斗多狠,在公證書流出之前,網上早已有了杜建英涉嫌重婚的傳言。
似乎是另一方有意放出來的。
早已經沒人在意宗慶后的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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