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一個很讓人心痛的新聞。
中金黃金星期四(7月24日)發布了一份公告。
公告稱,7月23日,東北大學六名學生在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經全力施救,六人被救出后醫護人員確認已溺亡。另有一名老師受傷。
公告稱,事件發生后,公司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前往現場組織處理,及時按相關程序上報當地政府各相關部門。目前各項處置工作正有序進行。
中金黃金稱,將充分關注事件進展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續相關情況請關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的信息。公司對事件不幸遇難者表示沉痛哀悼,對傷者和遇難者家屬表示誠摯慰問,并對此產生的社會影響深表歉意。
看到這則新聞,我是極其憤怒的。
第一、這不是輕描淡寫的溺亡,這是極其痛苦的死亡
看了這個通報,真的讓我感慨漢語言的博大精深。
選礦廠的浮選槽,一般有五六米深,槽內也不是普通液體,而是粘稠、高密度的礦漿,礦漿里含有大量固體顆粒和腐蝕性的藥劑,礦漿的密度比水大得多,非常濃稠,而且礦漿溫度在40-60℃,底部還有高速運轉的攪拌葉輪。
人一旦掉進去,根本爬不出來,高溫、強腐蝕性的礦漿很快會讓人窒息,而高速運轉的攪拌葉輪會把人的肢體撕裂,幾名大學生會在三到四分鐘內極其痛苦地死亡。
粘液窒息、藥劑腐蝕、刀片絞殺。
幾個正青春年華的孩子,就這樣痛苦地死去。
這要是故意犯罪,判決書上一定會有“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的定性。
輕飄飄地一句“溺亡”,感覺好像是他們不小心摔倒在游泳池里,嗆了幾口水后死亡。
企業在死因上的輕描淡寫,很難讓人相信其“沉痛哀悼”的態度、“深表歉意”的決心。
第二、應當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我認為,這起事件已經具備構成刑事案件的條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起事件中,企業對造成事故的浮選槽格柵板進行過有效維護和檢測嗎?七個人同時站立在單塊格柵板上,導致遠超承重極限發生事故,是否符合企業安全管理規定?企業有沒有對安全承重進行管理?
我認為,這些問題都是安全監管部門在第一時間應當核查并固定證據,如果確實存在嚴重的生產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刑事立案,并對企業直接負責生產安全的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有時候,真的很難想象,中金黃金這樣的航母級國企,在生產安全問題上會如此漫不經心。
以前有沒有發生過類似的情況?有沒有工人因為同樣的安全問題“溺亡”?
假如發生過的話,有沒有吸取教訓?有沒有發布公告?還是悄悄處理,息事寧人,賠錢了事?
這次造成了六個大學生死亡,是怎么也不可能瞞報了,才不得不公之于眾?
有的國企漫不經心,你就喝到了臭氣熏天的水,成為“翔淋嫂”或者“落坨翔子”;有的事業單位為所欲為,你連孩子血液中毒都不知情。
有些事情,真的是越想越讓人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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