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丁舟洋 每經編輯:文多
互聯網平臺上賣茅臺、五糧液的外包裝算不算侵權?在人工智能(AI)時代,電商平臺有沒有進一步維護商家知識產權的工具?互聯網“大廠”在數字經濟糾紛案件中總是勝訴嗎?
數字經濟時代,這些問題折射出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發展的深層關聯。在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常常先于法律法規出現,這就需要充分、及時探討新問題,為未來法律法規制定提供思路。
近日,由四川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等單位聯合主辦的“知識產權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在成都舉行。研討會上,四川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四川省版權協會聯合發布《互聯網平臺知識產權訴訟報告(2025):態勢演進》(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對十家頭部科技企業(騰訊、阿里巴巴、字節跳動、網易、百度、拼多多、微博、華為、小米、OPPO)的民事糾紛情況進行了全盤展現。
《互聯網平臺知識產權訴訟報告(2025):態勢演進》發布 圖片來源:主辦方提供
品牌包裝不是一個可獨立售賣的商品
對于在電商平臺上售賣仿冒茅臺、仿冒蘋果手機等行為,電商平臺負有主動審查、制止侵權的責任,這在法律與實踐中均無模糊空間。
但如果有商家在電商平臺上售賣茅臺零配件——如帶防偽感應芯片的酒瓶、帶防偽碼的膠帽、帶茅臺標識的包裝袋等,這種行為又是否合法?研討會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趙輝表示,電商平臺在面臨侵害知名品牌權益的行為時要切實履行平臺責任,進一步壓實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規責任與配合義務,尤其是其中的主動審查、信息提供、協助執法等責任。
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謝慧陽在研討會上表示,在平臺上銷售帶商標標識的配件,可能幫助造假酒、翻新舊手機等制假行為。謝慧陽進一步解釋說:“品牌包裝不是一個可獨立售賣的商品。無論制造廠商定制了多少(包裝)都應全部交給品牌權利人,不能單獨在平臺上進行售賣。”
而從實際情況看,蘋果、五糧液、茅臺等知名品牌的包裝材料,都曾在諸多電商平臺上公開售賣。謝慧陽介紹:“我們給多個電商平臺發了風險提示,有的平臺很積極地進行了下架,有的平臺處理并不及時。”
謝慧陽還介紹了電商平臺“打假”的一種新模式——亞馬遜的“AI打假”。“比如,(AI可)將一件正品商品與平臺上幾百萬種同類型商品進行整體對比分析,并直接排查處理整個平臺上可能的假商品,其效率遠高于執法人員的人工比較。”
和解撤訴率高,“互聯網大廠”更傾向“以和為貴”
研討會上,四川省版權協會兼職研究員楊淼代表四川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四川省版權協會發布《互聯網平臺知識產權訴訟報告(2025):態勢演進》。《報告》統計了十家知名科技企業的民事糾紛現狀,數據顯示,這些企業在所涉案件中最終勝訴的概率普遍低于50%,爭議解決模式呈現“高和解撤訴、中勝訴、低敗訴”的特征。
報告顯示,十家科技企業在相關民事案件中的勝訴率在20%~41%,其中華為的勝訴率為40.99%,阿里巴巴以36.59%緊隨其后,字節跳動與騰訊的勝訴率分別為33.16%和32.65%,不存在勝訴率畸高的現象。
在這些公司涉及的訴訟中,微博展現出較好的訴訟風險管控能力,敗訴率最低,僅為3.84%,阿里巴巴、OPPO、拼多多、騰訊、字節跳動的敗訴率也都較低。
大型科技企業訴訟數據展現出的另一大特征是高和解撤訴率——“大廠”更傾向“以和為貴”。統計發現,上述十家科技企業涉及的訴訟中,結果為“其他和撤訴”的占54.54%。具體而言,微博主訴案件中有75.64%以和解撤訴結束,OPPO的這一數據為75.04%,緊隨其后的拼多多與阿里巴巴分別為63.48%和55.73%。報告認為,企業會綜合考慮訴訟成本、時間成本、輿論風險、合作關系等因素,通過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式妥善化解糾紛。
報告認為,案件數量的整體下降、和解撤訴率的提升,折射出數字時代背景下司法環境的整體性改善和企業法律戰略的系統性升級。
趙輝表示,大型科技企業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商業機遇和發展紅利時,亦需面對紛繁多樣的責任風險,應對層出不窮的法律糾紛,深入研究大型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對于探索數字經濟發展規則和平臺治理邊界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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