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不幸身亡,事故原因尚待徹查,責任不能輕描淡寫。
愿逝者安息,愿真相不被掩埋,愿法律發揮我們對它的期許。
事件持續發酵。
最初,人們以為6名大學生只是“溺水”身亡——但隨著更多專業分析浮出水面,那場死亡的真實過程令人憤怒:不是瞬間失去意識的離開,而是在浮選槽中長時間的掙扎、窒息、灼燒與腐蝕,過程之痛苦,堪比酷刑。
網友分析
他們并非死于天災,而是死于人禍。企業本應為實習學生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然而疏忽大意釀成了這場慘痛事故。
在憤怒之余,我們更需冷靜思考:誰應為這起事故承擔責任?又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1.責任主體
如果此次事故最終被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責任主體不僅包括企業的領導人員,還應涵蓋現場的實際控制人,以及直接從事生產和作業的相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所指的犯罪主體,涵蓋了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各級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工作人員。
換言之,該罪的責任主體是全面覆蓋,從上至下,無一遺漏。
2.最高刑期
這個結果恐怕不會讓多數人感到滿意。
如果本案被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屬于“情節特別惡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相關責任人員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明確指出,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故如構罪,本案適用上述刑期區間。
3.律師觀察
6條年輕的生命永遠定格在那天,我們痛失了太多可能。
法律最高判7年,這個數字冷靜卻又刺痛人心——即便是法律,也無法衡量生命的重量。
無論是工作、生活,還是學習,我們都必須時刻警醒:安全意識不能成為一句空話,責任擔當不能被忽視。
愿逝者得以安息。
-完-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