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陳越律師最近在辦理一則經濟案件的報案業務時,在與某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進行交涉時,就被控告人的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控告罪名對立案、后續偵查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了觀點的交流。本文為實務總結,以期為與辦案機關的溝通,案件思路提供方向指引與理論的儲備。
(配文:紫禁城,晨曦初照)
一、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本質區分標準。
兩罪的核心差異體現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性區別,尤其是主觀要件與客觀后果的不同,這是準確適用罪名的關鍵。
(一)主觀目的:“非法占有”與“轉貸牟利/無特定目的”的差異。
貸款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必備要件(《刑法》第193條),即行為人自始具有將貸款據為己有、拒不歸還的主觀意圖;而騙取貸款罪的主觀要件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實踐中多表現為行為人因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無法歸還貸款,或雖有轉貸牟利意圖(如《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但無直接占有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結合客觀行為綜合判斷,例如:行為人是否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是否虛構貸款用途、是否將貸款用于揮霍或違法活動、是否有還款能力或逃避還款行為等。若缺乏上述客觀證據,則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后果:“數額入罪”與“損失/情節入罪”的差異。
貸款詐騙罪以“數額較大”為入罪標準(《刑法》第193條),即詐騙貸款達到法定數額(司法實踐中一般為5萬元以上)即可構罪;而騙取貸款罪的入罪標準為“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2條)。
這一差異體現了立法對兩罪社會危害性的評價:貸款詐騙罪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侵害金融機構財產所有權,故以行為結果(數額)為核心;騙取貸款罪主要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需以實際損失或嚴重情節(如多次騙貸、使用虛假擔保等)作為入罪門檻。
(三)主體范圍:自然人與單位的限制。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刑法》第193條),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騙取貸款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刑法》第175條之一)。這一區別源于立法對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特殊評價——單位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貸,實踐中通常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非貸款詐騙罪。
二、控告罪名選擇對報案階段、及立案后偵查活動的實務影響。
報案人(控告人)對罪名的選擇,是影響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初步判斷及后續程序走向的重要因素。
(一)立案審查階段:罪名選擇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公安機關立案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若控告人選擇“貸款詐騙罪”,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使用虛假產權證明、資金用于揮霍等)及詐騙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若選擇“騙取貸款罪”,則需證明行為人使用了欺騙手段(如偽造經濟合同、虛構項目)且造成金融機構直接損失50萬元以上,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騙貸)。
實務中,若控告人錯誤選擇罪名,可能導致立案受阻。例如,控告貸款詐騙罪但僅能證明存在欺騙手段及損失,而無法證明非法占有目的,則公安機關可能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反之,若控告騙取貸款罪但損失未達50萬元且無其他嚴重情節,亦可能因不符合立案標準被駁回。
(二)偵查階段:罪名選擇影響“證據收集重點”。
立案后,偵查方向需圍繞控告罪名的構成要件展開。若以貸款詐騙罪立案,偵查機關需重點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資產狀況、貸款用途、還款記錄、逃匿行為等;若以騙取貸款罪立案,則需重點核查欺騙手段的具體表現(如虛假材料的來源、偽造過程)、損失的計算依據(如未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是否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如騙貸行為對金融機構信用評估體系的破壞)。
例如,若行為人將貸款用于正常經營但因市場風險無法歸還,此時“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證明,若以貸款詐騙罪偵查,可能因證據不足導致后續程序停滯;而以騙取貸款罪偵查,則可通過核實欺騙手段(如虛構經營規模)及損失金額(如未歸還50萬元)完成證據鏈構建。
三、關于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選擇,辯護人認為:
(一)證據收集與罪名選擇
律師在選擇罪名時,應首先考慮現有證據能否支持所選罪名的構成要件。具體而言:
貸款詐騙罪:若存在以下證據,應優先選擇貸款詐騙罪進行報案: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虛構貸款用途;行為人將貸款用于揮霍或違法活動;行為人有明顯的逃避還款行為,如轉移資產、隱匿行蹤;行為人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如在貸款前已知自己無力償還。
騙取貸款罪:若存在以下證據,應優先選擇騙取貸款罪進行報案:行為人使用了欺騙手段,如偽造經濟合同、虛構項目;行為人的行為導致金融機構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行為人雖有轉貸牟利意圖,但無直接占有故意;行為人因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無法歸還貸款。
(二)程序考量
立案難度: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較高,需證明非法占有目的及詐騙數額較大;而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相對較低,只需證明欺騙手段及損失或嚴重情節。因此,若證據不足,選擇騙取貸款罪更容易獲得立案。
偵查方向:不同的罪名會導致偵查方向的不同。貸款詐騙罪需重點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而騙取貸款罪需重點收集欺騙手段及損失的證據。律師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指導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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