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沒想到,自己健康的右腿手術后竟“長長”2厘米,走路跛行。
如今,兩年多的艱辛維權換來的是法院一審判醫院賠償13.7萬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7月24日下午,二審開庭。
騎車摔傷——撥打120被緊急送醫救治,做髖關節置換術后拄拐杖行走
這名女子姓任,今年55歲,家住湖北省恩施州來鳳縣翔鳳鎮。
她介紹說,2023年2月23日上午11時左右,她獨自騎電瓶車回家,由于下雨途中不慎摔倒,右腿錐心般疼痛,一名好心人見她無法站起來,遂將她扶起還從旁邊一店鋪借來凳子讓她坐下,“我撥打了120,被緊急送到附近的來鳳縣中醫醫院(以下簡稱來鳳縣中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右髖部軟組織損傷。
她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同年2月25日上午,在麻醉情況下醫生姚某給她做了右側全髖關節置換術,“手術后我住了10多天院就回家了。”
然而,令任女士沒有料到的是,出院后她感覺右下肢不舒服,右側髖部疼痛難忍,走路一瘸一拐的,根本無法下蹲,更不能久站久坐,走路靠拐杖。
女子走路有些跛
她說,她曾多次向姚醫生反映,對方叫她多觀察觀察。
術后復查——檢查發現右腿“長長”2厘米,走路跛行評定為九級傷殘
2023年8月28日,任女士到湖北民族大學附屬民大醫院做檢查,結果顯示雙下肢不等長。
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下肢不等長
該醫院的一份關于她的門診病歷顯示,體格檢查“右下肢較對側長約2厘米。”
圖為任女士的門診病歷
同年9月8日,任女士來到湖北恩施中心醫院檢查,查出右下肢較左下肢長約2.5厘米。2025年1月17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任女士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誤工期評定為180天,護理期和營養期都評定為90天。
2025年1月17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結論——下肢不等長考慮與假體頸過長有關,醫院過錯參與度為45%-55%
2023年10月,任女士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向來鳳縣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相關證據作了鑒定。
任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術前她未在相關手術方案或告知書上簽過字。
然而,來鳳縣中醫院出示的一份授權委托書顯示,患者簽字處是任女士的名字,被授權人簽名處是她丈夫鄭先生的名字。對此,任女士否認該名字系她本人所簽。
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該授權委托書中患者簽字處的簽名筆跡與任女士本人的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的筆跡。
來鳳縣中醫院涉事醫生稱,當時任女士和丈夫鄭先生都在現場,任女士委托丈夫作為受托人負責簽署手術相關資料,在簽訂授權委托書時,她為了方便遂讓丈夫在患者簽名處代她簽字。
此說遭任女士否認,“那份權威的鑒定意見書證實該授權委托書確非我本人簽字,我不明白自己處于清醒狀態下,醫院為何不讓我親自簽字,我懷疑醫院在偽造病歷資料。”2024年6月6日,任女士向來鳳縣衛健局投訴來鳳縣中醫院“偽造、隱匿”病歷,該局經調查作出無法認定的書面答復,建議她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此外,在過錯和原因力等方面,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稱,針對任女士的實際情況,醫方予以右側全髖關節置換手術方案系選擇不當,且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手術方案及替代方案空缺,術前亦未告知患者術后下肢不等長風險,醫方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和充分的告知義務,存在過錯。結合術后影像學資料,任女士術后下肢不等長考慮與其右側假體頸過長有關,醫方術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最終認定來鳳縣中醫院為任女士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她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系同等原因(建議過錯參與度為45%-55%)。
法院判決——醫患雙方各擔責5成,醫院一審被判賠13.7萬元后上訴
2025年2月,任女士將來鳳縣中醫院告上來鳳縣法院,稱該醫院存在偽造病歷情形,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應承擔完全賠償責任,請求按100%比例判決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 、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后續康復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今年3月14日,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時,作為被告的來鳳縣中醫院辯稱,當初任女士在他們醫院住院實施手術治療屬實,他們一直依據醫療規定及規章制度給她提供醫療服務。同時,相應的病歷資料均是任女士本人簽署或她認可的代理人鄭先生簽署,該醫院不存在偽造病歷的情形。任女士在起訴狀中描述的對應事實不符合客觀事實,不具有真實性。
來鳳縣法院審理后認定的事實是,任女士手術前相關知情同意書等均由她丈夫鄭先生簽名,且相關授權委托書中應由她本人簽名的“患者簽名”欄處也是鄭先生代簽的。
該法院認為,來鳳縣中醫院對任女士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酌定對她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她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該法院認定任女士在案涉醫療事故中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27萬余元(含鑒定費15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認定的責任比例,被告應給任女士賠償各項損失13.7萬余元。
今年5月13日,該法院一審宣判,要求來鳳縣中醫院在3天內支付這筆判賠款。對此,來鳳縣中醫院不服,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醫院認為原判決太重請求改判,二審法官組織雙方調解遭拒
2025年7月24日下午3時,此案在湖北省恩施州中級法院六號法庭二審。
庭審時,來鳳縣中醫院稱,原審判決責任比例劃分過高,應調整為45%,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過高,應調整為3000元等,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改判。
任女士方面答辯稱,責任比例劃分方面,醫院方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3000元顯失公平,不能體現醫方的過錯程度和自己的損害后果,“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比例劃分合理,各項賠償項目計算準確,醫方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有知情人稱,當天下午二審結束后,法官曾組織任女士和醫院調解,遭雙方拒絕,都希望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患者質疑——涉事醫生執業范圍為中醫專業,是否可做四級關節手術?
就任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通過國家衛健委的《醫生執業注冊信息》查詢發現,當初給任女士做手術的涉事醫生姚某的執業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中醫專業”。
任女士質疑說,就姚某的情況看,他究竟能不能做這樣的手術?
一名不愿具名的醫學領域專業人士介紹說,髖關節置換術屬于西醫骨科的四級手術,對醫院和醫生的資質要求極高,在現行法規框架下,像姚某這樣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若無中西醫結合資質或額外授權,原則上不能合法主刀四級髖關節置換手術,具體需結合其教育背景、培訓經歷、醫院資質及地方政策綜合判斷,若他同時具備中西醫結合資質(需注冊“中西醫結合專業”),則可開展部分西醫手術但需結合其實際培訓經歷和需醫院授權。
該人士進一步介紹說,髖關節置換手術中,術后雙下肢長度差異是關鍵性的手術目標,但完全避免差異具有一定挑戰性,一般來說小于或等于1厘米被認為是臨床的可接受范圍,多數患者可良好耐受,無需干預,如果大于1厘米,可能引發諸如跛行、下腰疼痛或假體松動等癥狀,最理想的差異是努力控制在0.5厘米以下,如果差異大于2厘米通常需要鞋墊調整或做翻修手術。手術之前醫生應通過影像學(X線、CT)精確測量健側與患側下肢長度,制定個性化截骨和假體安置方案,手術過程中應使用定位導板、計算機導航或機器人輔助技術提高精度,通過試模復位后直接測量或透視確認下肢長度,“根據任女士的實際情況看,她術后下肢不等長考慮與其右側假體頸過長有關,醫生在手術過程中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存在相應的過錯,而這種結果是比較少見的。”
任女士的妹妹稱,他們曾要求來鳳縣衛健局公開涉事醫生姚某的手術資質,對方回復說“我局不是法定的公示主體,不屬于我局行政公開范圍。”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該局醫政科,工作人員未予回復。來鳳縣中醫院辦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醫生姚某具有這方面的手術資格,他可以做這樣的手術。言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教育、培訓等具體情況時,她稱“不太清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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