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張碧晨告別年輪”“汪蘇瀧決定收回年輪版權”等多個詞條沖上社交平臺熱搜。有關歌曲《年輪》的版權問題引發持續討論。關于此次《年輪》歌曲因某博主不當話術引發的相關爭議,我們本無意參與,并且第一時間積極溝通還原事情全貌,希望能減少負面輿論,但發現仍不斷掉進風波中心。 作為創作者,我們尊重每一位合作方,也尊重音樂的生長規則,希望讓關注回歸音樂本身。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我們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同時,關于因《年輪》產生的另一首歌曲《夢幻誅仙》的風波,我們第一時間在查詢合約后,確認這首歌曲也是雙原唱
趙虎表示,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原唱”概念,與著作權有關的條例和司法解釋中也沒有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表演權,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中的子權利,著作權人對作品有表演權。就歌曲而言,詞曲作者(如果沒有轉讓著作權或者其他合同約定)對詞曲享有著作權,自然也享有表演權。詞曲作者可以自己表演,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表演者權,表演者權不屬于著作權,而是鄰接權,
即合法表演作品之后所獲得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并非表明表演者“原唱”身份,與是否原唱無關。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雨同樣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而言,原唱與其他表演者享有的權利基本相同。當然,從現實角度看,原唱的表演可能更具有辨識度,通常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代表性。相應地,原唱表演可能在市場上影響力更大,享有的表演者權的經濟價值可能相對較高。原唱通過其獨特的表演為歌曲賦予生命和價值,表演者權正是法律對這種創造性勞動和貢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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