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一48歲男子吃饅頭噎死,母親當場嚇呆,家人崩潰:申請全額理賠遭拒絕)
時年48歲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饅頭時突然死亡,在處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全額理賠,被對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為由拒絕。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主審法官孫猛的調解下,家屬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由保險公司共計向被保險人家屬支付約半數保險金。
時間回溯到2023年11月某日,潘先生正和母親在家中吃饅頭時,突然倒地,失去意識。潘母因事發突然,受到了不小的驚嚇,在鄰居的協助下才打了120急救電話。醫院急救病史載明,救護車到現場時,潘先生心跳已經停止。
“口腔內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饅頭”,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為“猝死”。
等家人將遺體火化后,才想起曾在2017年為潘先生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款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為潘先生,保險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賠金額為10萬元。
家人以醫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為由,認為潘先生是“吃饅頭噎死的”,屬于意外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猝死屬于免責情形,合同中還對猝死進行了詳細釋義,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的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死亡”。
根據潘先生的既往就診記錄,他存在多種疾病,身體健康狀況極差,死亡原因為猝死,且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不應理賠。
“現在一些保險公司通過格式條款將猝死列為意外傷害險的免責情形,但在醫學實踐中,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對于非自身疾病引發的猝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孫猛告訴記者,此案中家屬早早將遺體火化,無法進一步鑒定潘先生的猝死究竟是哪一種原因所致。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屬于被保險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在沒有鑒定的情況下,法官可根據急救病史資料,結合事發在場被保險人家屬的陳述等事實,推斷被保險人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吃饅頭被噎到導致窒息死亡。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提出抗辯,家屬沒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僅憑目前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潘先生是吃饅頭導致的窒息死亡,保險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況下,通融賠付兩萬余元;要想獲得更多賠償,需家屬提供進一步的補強證據。
考慮到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經過兩個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在法官引導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險金2.8萬余元,共計支付約半數理賠金。
法官提醒,猝死不等于意外傷害險免賠,被保險人家屬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核查致死的最直接原因。同時,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百姓購買保險產品也要注意其規定的條款,保全自身利益。
來源:江南都市報綜合法治日報、新聞晨報等
值班編輯: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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