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私家車還是營運車輛,保險公司的免賠條款是否適用?南通一車主將私家車用來幫人運輸貨物,發(fā)生事故索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18 萬余元,肇事司機則自行承擔 76 萬余元賠償。
2023年9月的一個傍晚,天色漸暗,在204國道南通某路段,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打破了原本的寧靜。一輛輕型貨車與電動自行車猛烈相撞,騎車人段某不幸當場身亡。交警部門經過勘察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但這場悲劇所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才剛剛拉開序幕。
死者家屬在處理后事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肇事司機王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本以為有了保險的保障,賠償問題能順利解決。然而,保險公司卻提出了“商業(yè)險免賠”的主張,因為司機把非營運貨車當營運貨運車使用,屬于改變車輛用途,適用免賠條款。
法庭上,保險公司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拿出了三組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是車輛的行駛證,上面清晰顯示車輛登記為 “非營運個人”;第二組證據(jù)是司機王某的詢問筆錄,王某承認“平時幫人拉貨,每車約100元”;第三組證據(jù)則是投保單及所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王某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已閱讀并理解該條款(條款已加粗提示)。司機王某則辯稱,出事時系空車返回,沒拉貨就不算營運。
法官經過詳細調查,查明王某長期在如皋周邊拉運木頭、塑材等貨物,運貨賺錢并非偶發(fā)行為,甚至在事故發(fā)生時,其運輸活動仍處于去送貨然后空車返回的連貫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車輛從“非營運”變?yōu)椤坝袃斬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有權對商業(yè)險免賠。王某在投保時簽署了免責條款,投保后擅自將車輛用于有償貨運,且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該行為符合免責條款中“改變車輛用途”的情形,應自行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擅自改變車輛用途看似能“賺小錢”,卻可能在事故中 “虧大錢”。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車輛使用過程中有三個“不可忽視”。一是登記用途不可擅自變更,非營運車輛從事貨運、網約車等經營性活動,屬于典型的“危險程度增加”。二是告知義務不可輕視,若確需變更車輛用途,需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據(jù)此評估風險,決定是否加費或解約。三是免責條款不可忽略,投保時務必看清 “車輛用途變更免賠”等條款,簽名即代表知曉責任。
通訊員 劉楊 楊智慧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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