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緩緩君
首發 | 緩緩說
01
從通報的定性來說 (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刑拘) ,總體上沒有反轉,但此前網傳控訴帖(這個帖子被發在了阿里內網,后來傳了出來)的部分內容(強制出差、強迫飲酒等)和調查結果存在出入, 還有一些疑點尚無法得出解釋。
這里先貼一下通報的全文。
由于通報比較長,有2000多字,而且里面涉及到的王某文和王某兵,胡某敏和胡某鵬等名字比較接近,容易混淆,所以這里先給大家梳理一下。
本案的女受害人為周某,涉嫌強制猥褻的兩名嫌疑人分別為王某文(即周某的組長,花名曲一) 和張某(濟南華聯男) 。
而阿里出差的一共有4人,其中王某文和胡某敏是7月26號就到了濟南,兩人入住了同一家酒店 (市中區大觀園亞朵酒店) ;
受害人周某是7月27號到達濟南的,入住了另一家酒店 (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 。
同日,還有一個叫王某兵的同事,入住了第三家酒店 (天橋區維也納酒店) 。
7月27號下午,阿里一行4人到濟南華聯超市洽談業務,并順利完成簽約。
簽約后,王某文提議晚上慶祝一下,于是由周某預定酒店,邀請華聯的人參加。
酒局上一共8個人,6男2女,其中1名女性未飲酒 (結合通報內容,應該是華聯的女員工陳某麗) ,1人飲用2瓶啤酒,而王某文、張某、周某等6人飲用近5瓶白酒,其中周某的飲酒量大約在350ml (7兩左右) 。
根據警方通報,“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
也就是說,之前的控訴帖里女受害人被強行灌酒一說,和通報不符。
但張某涉嫌強制猥褻是逃不掉的:
“經查證,7月27日宴請期間,21時29分,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周某出包間后一路嘔吐至飯店大廳吧臺垃圾桶處。隨后,返回包間途中張某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22時許,宴請結束。”
散場后,王某文和華聯的女員工陳某麗一起打車送周某回酒店。
但當時周某因醉酒已無法確認房間號碼,于是王某文把周某的身份證和房卡一起交給了前臺進行確認。
22時53分,王某文和陳某麗一起把周某送回房間休息 (第一次進入房間) 。
22時58分,陳某麗和王某文一前一后離開了房間,中間大約間隔了15秒。
之后,王某文用打車軟件預約了網約車,而此時房間內的周某則多次給胡某敏打了電話。
23時04分,胡某敏通過電話告知王某文,說周某已經醉的連話都說不清了,在得知王某文還沒有離開酒店后,就關照王某文再去查看一下周某的情況。
23時08分,王某文取消了網約車的訂單。
23時16分,王某文拿著周某和自己的身份證,去前臺申請加辦一張房卡 (有人提到,這里王某文手里為什么會有周某的身份證,很可能是上次在前臺用身份證確認房號后,沒有還給周某) 。
前臺在電話聯系并經周某同意后,真的給他辦了房卡。
這里就有一個問題了,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的同意,是否可以認定為真的同意?
我個人持保留意見。
當然,肯定會有人說,前臺工作人員又不具備上帝視角,很多事無法預料,但我覺得如果在電話中發現房客疑似處于醉酒狀態,至少應該由酒店工作人員陪同進入房間再去確認一遍,尤其進入的還是異性。
23時23分,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
23時33分,王某文在房間內網購了避孕套。
23時43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在期間的20分鐘里,王某文對周某進行了強制猥褻,離開時,避孕套尚未送達。
7月28日0時,快遞員將避孕套送至酒店前臺。
與此同時,王某文則在酒店門口打車準備離開。
這個時候,王某文又接到了同事胡某鵬(非胡某敏,而是在杭州的另一名女同事) 的微信視頻電話,說周某多次和她聯系,還“語焉不詳”,讓王某文再去查看一下周某的情況。
0時13分,王某文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并向胡某鵬證實周某已入睡。
0時21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下樓后,王某文想起雨傘遺留在了周某房間,于是折返,并于0時24分第四次進入周某房間。
0時26分,王某文取回雨傘后離開房間,并打車返回自己的酒店休息。
讓人感到蹊蹺的是,第二天早上7時14分,周某與張某 (前一天晚上猥褻她的華聯男) 進行了聯系,還告知了對方自己的房間號碼。
張某隨后從自己家里帶了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前往。
7時59分,張某到達酒店,經敲門后進入周末房間,并在房間內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9時35分,張某離開周某房間時,臨走時帶走了周某的內褲一條,避孕套 (未開封) 則遺留在了房間內。
12時34分,周某打110報警,稱自己前一晚喝醉了,有男同事單獨進入她的房間,可能發生了一些事。
接警后,民警調取了錄像,并對房間進行了勘察,還帶周某去了山東省立醫院進行了身體檢查。
15時15分,公安機關通知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報警時,周某并沒有提到猥褻她的張某。
一直到8月4號,周某再次撥打110報警時,稱自己在7月27號晚上陪領導同事吃飯時,因醉酒被人 (張某) 猥褻。
以上就是根據通報梳理的時間線。
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部分,公安機關以王某文和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罪而對兩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猥褻?它和強奸又有什么區別?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張文秀有這樣一段解釋:
“猥褻一般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的性的決定權的行為。如摳摸他人隱私部位、脫光他人衣褲、摟抱、漏陰、強迫他人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強迫他人撫摸其自己的隱私部位、強迫他人與自己裸聊或視頻等。” “強奸一般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通報稱,“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
對于這句話的一種解讀是,定罪的依據來源是事實,但房間內是一個私密空間,且受害人是在退房后才報的警,警方趕到時第一現場已被打掃清理,導致取證困難,沒有證據不代表強奸一定沒有發生。
這種解讀當然有一定道理,但我個人更傾向于,發生強奸的可能性很小。
因為受害人在24小時內進行了身體檢查,而兩名嫌疑人都沒有用過避孕套 (其中王某文是27號晚上網購的,后來被快遞送到了前臺,直到第二天上午10點多被王某文取走后扔掉,而張某是28號一早出門時從家里帶了避孕套,離開時把它遺留在了房間,且沒有拆封) 。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真的發生過性關系,從身體檢查中應該能夠獲取關鍵證據 (比如從陰道內壁提取物中獲取殘留的DNA等) 。
而警方以強制猥褻罪對兩人采取措施,大概率還是在侵犯過程中沒有走到那“最后一步”。
但考慮到兩人都準備了避孕套(一個網購,一個出門時隨身攜帶),無疑都是帶著發生性關系的目的去的,而且強制猥褻是被警方偵查到的,所以這兩個男的肯定沒得洗。
這也是為什么我認為這個事總體上不存在反轉。
02
但此前控訴帖的部分內容確實和調查結果存在出入,還有一些事實在控訴帖中被刻意回避了,包括:
1.控訴帖稱周某是被王某文要求強制出差,但警方“通過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信息、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
即強制出差的說法和調查結果相違背。
2.控訴帖稱周某在酒局上遭到強行灌酒,但通報的調查結果是,“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
即強行灌酒的說法也和調查結果相違背。
3.控訴帖稱周某第二天醒來后在床頭柜發現了一盒拆封了塑料膜的避孕套,而警方調查的結果是,避孕套未拆封。
4.控訴帖回避了28號早上周某和張某在房間內見面這件事。
這也是目前整個案子最蹊蹺的一個點。
按理說第二天周某的神志應該也清醒得差不多了,為什么早上7點多的時候她要聯系張某并告知對方自己的房間號。
而且張某是敲門進入房間的,這意味著他是在獲得周某同意后進入,這又是怎么回事?
通報沒有對這個疑點進行解釋。
也沒有提到周某聯系張某時兩人說了什么,只說張某進入后實施了強制猥褻,并明確了周某“消失的內褲”是張某離開時帶走的。
而此前網傳的控訴帖里,不僅完全回避了這件事,還把輿論導向了不同的方向:
根據帖子里的說法,受害人早上醒來后發現自己渾身赤裸,然后模模糊糊回憶起前一晚被王某文侵犯的記憶片段,好不容易平復了情緒,卻發現找不到自己的內褲了,而且床頭柜上還有盒拆封過的避孕套。
這樣的描述自然會讓人聯想到,拿走她的內褲是王某文。
但事實并不是如此,拿走她內褲的是張某,而且時間是第二天上午9點35。
控訴帖里的誤導性描述是故意的嗎?
還有一個細節是,周某7月28號第一次報警時,只指控了王某文,而沒有提到張某。
對張某的控訴,是8月4號那次報警時才說的。
既然28號上午張某在房間里強制猥褻了自己,那為什么周某第一次報警時不把這件事說出來?而是只說了王某文的事?
從通報中,我們無法找到對這些問題的合理解釋。
但這些問題對了解人物關系的影響又很大,于是網上也就有了各種推測。
03
這些推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善意的推測”和“惡意的推測”。
所謂的善意的推測,自然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為她的行為找合理化的解釋。
比如,周某之所以第二天聯系張某,可能是為了找他對峙前一晚猥褻她的事,又或者想要套他的話來固定證據;而第一次報警時沒有把張某供出來,可能是對方是自己的客戶,還想留一線余地。
但這樣的解釋也會讓人感到蹊蹺。
畢竟,這男的是前一晚剛猥褻過她的。
這女的要有多大的膽量,才能找對方來自己的房間私聊?
正常人就算要對峙,要套話,至少也該找個更安全的環境吧?
而惡意的推測,更多的是站在這事存在反轉的立場上,認為女的可能從一開始就存在特殊的男女關系,所以才會第二天一早邀請張某來自己房間。
后來可能是被老公發現了異常,為了掩飾,才去報的警 (根據警方通報,周某報警前,確實和丈夫有過聯系) ,而且最初的目的可能只是王某文,但因為事情越鬧越大,騎虎難下,所以8月4號再次報警指控張某。
值得一提的是,在警方的通報公布前,網上一度流傳著下面這張截圖。
截圖的一部分細節和通報能夠對上,包括沒有強制出差,沒有強迫飲酒,網購過避孕套,以及男的最后一次折返是為了拿傘。
但也有一些關鍵性的描述,完全就是在胡編亂造。
比如截圖中說王某文第三次折返時,發現女的已經躺在供應商大腿上了,而警方通報中并沒有提到當晚供應商進過周某房間。
顯然,這是子虛烏有的事。
再比如,截圖說兩人共同辦理的同住。
顯然也不符合事實。
周某是之前就辦好了入住,但因為醉酒了記不清房間號了,所以王某文拿著周某的身份證和房卡向前臺確認了房號,而且確認了之后,王某文應該是沒有把周某的身份證還回去,后來就拿著這張身份證以及自己的身份證專門去加辦了一張房卡 (當然,前臺打過電話和周某確認,但就像前面分析的,醉酒狀態下的同意,是否可視為同意?) ,根本不存在兩人共同辦理同住的情況。
所以我更傾向于,發這個截圖的人,應該知道一些內幕消息 (從聊天記錄的第一句話來看,疑似為阿里員工) ,但他把真的信息和假的信息摻在了一起,這樣的傳言更容易對人形成誤導的。
更關鍵的是,這些惡意的推測都有一個明顯的BUG,即:
如果女的只是要給老公一個交代,那應該差不多了就找理由順坡下驢,絕對犯不著用大鬧食堂和內網發帖的方式搞到魚死網破(這樣代價太大了,事情可能會敗露不說,可能還會社死) 。
除非這個人腦子不太正常。
所以,無論是善意的推測還是惡意的推測,目前來看都無法完全自洽。
更重要的是,這些僅僅是推測。
并且,這些推測,尤其是惡意的推測,哪怕最終被證偽了,但在傳播過程中無疑會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考慮到這個案子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警方在通報中未公開的部分,想必有其用意。
而且通報中也說了,這個案子還在繼續偵辦,所以我個人還是大家建議繼續等待官方的消息,而不是言之鑿鑿地把你的推測當做結論去傳播。
即便是要討論,也應該保留余地,而不是用言之鑿鑿的語氣。
沒有人可以保證自己的推測一定正確,而如果最終證實你的推測 (尤其是惡意推測) 錯了,那可能就變成了網暴的一份子。
而受害人公開舉報卻慘遭網暴的遭遇,又會反過來導致更多的受害者不敢站出來發聲。
我認為我們都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然后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P.s
至于阿里這家公司,在處理員工投訴時的不作為,這個是洗不掉的。
尤其是王某文被控訴強奸時,公司正常的做法應該是立即將這個人停職,而不是讓他繼續正常參與工作。
這樣的處理結果簡直就是迷之操作。
而公司高層一直到受害人大鬧食堂和去內網實名發帖才得知此事,更是說明阿里內部的檢舉和維權渠道出現了嚴重的堵塞。
至于因此事而被頂上熱搜的阿里的“破冰文化”,則在6000名阿里員工發布的“807事件的聯合倡議”中被專門拎了出來。
倡議明確提到了要解決破冰和團建活動中的涉黃言論和游戲,以及其他性騷擾行為。
阿里的破冰文化有沒有涉黃?
我想答案已然非常明了。
緩緩君:985高校工科男,時代華語圖書簽約作者。有一些故事,也有一些觀點;有一點理性,也有一點溫度,已出版《我就喜歡這樣的你》。公眾號:緩緩說(huanhuanshu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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